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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國傳道月報-2012年
《月報》 6/12 2頁

問答欄

◼ 如果我們打算把部分或全部財產,在離世後捐贈給耶和華的組織,我們應該謹記什麼事呢?

人去世之後,再也不能管理和運用生前擁有的財產。(傳9:5,6)因此,許多人在生前都立下遺囑,指定他們希望怎樣分配自己的財產。(王下20:1)這份法律文件通常會指明誰是受託人或遺囑執行人。在很多國家地區,如果一個人生前沒有預立遺囑,他的財產就會由當局決定怎樣分配。因此,在處理財產方面,如果我們有明確的意願,例如打算把部分或全部財產捐贈給耶和華的組織,那麼我們就必須預先寫下遺囑,並且小心地選擇受託人或遺囑執行人。

受託人或遺囑執行人責任重大。視乎遺產有多少而定,遺囑執行人收集並分配死者遺下的財產時會涉及許多細節,而處理這些事項費時費力。此外在這方面,當局通常有某些指引是必須遵守的。因此,不是會眾的每個成員都能夠成為理想的受託人或遺囑執行人。我們選擇的人必須有足夠能力、為人可靠,又願意執行我們在遺囑裡定下的指示。(請參看《警醒!》1998年12月8日刊的文章《實行遺產分配計劃的好處》)

如果有人請你做受託人或遺囑執行人 如果有人問你是否願意在他去世後,執行他的遺囑,這樣你就必須預先仔細想清楚。(路14:28-32)在決定自己能不能負起這個責任之前,必須先向上帝禱告,尋求他的指引。立遺囑的人離世後,你就必須通知遺囑上列明的所有受益人。當你獲得授權執行遺囑,你就有責任按法律規定,並完全按遺囑裡的指示分配遺產。受託人或遺囑執行人應該知道,不論遺產是多是少,你也不能隨意更改遺囑裡的指示。任何指定給耶和華見證人法人團體的遺贈物,都會被視為捐贈予耶和華組織的財物。(路16:1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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