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道就是真理」
不可妄稱上帝的名
十誡的第三條論及上帝的名說:「不可妄稱耶和華你上帝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出埃及記20:7。
上帝的名字「耶和華」其實是一個動詞,實際的意思是「他使之成」。上帝在他的道聖經中屢次向人指出他的名字的重要。例如耶和華告訴摩西說:「我從前向亞伯拉罕、以撒、雅各顯現為全能的上帝,至於我名耶和華,他們未曾知道,」這名字僅在希伯來文聖經中便出現過6,961次,這比聖經對真神所作的其他稱呼如「上帝」「主」或「至尊者」等合計還超出一倍。——出埃及記6:3。
第三條誡命究竟含有什麼意思呢?它針對什麼而言呢?有些近代的猶太學者聲稱這條誡命僅是指發假誓而言,因此他們將這條誡命譯為:「你們不可指著你們主上帝的名發假誓;因為主不會以用他的名發假釋的人為無罪。」這些學者認為,僅是妄用上帝的名不可能是如此重大的過犯以致上帝在第三誡中明令加以禁止。
這項論據是否健全呢?不。若然第三誡所說便會與第九誡大同小異了;後者禁止人作偽證,說:「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出埃及記20:16。
耶和華上帝的確把辱罵他的名看得很嚴重;這可以從利未記24:10-16的記錄看得很清楚。記錄論及一個人以褻瀆的方式用「聖名」,他被監禁起來直至摩西從耶和華上帝接獲怎樣處置這項過犯的訓示。耶和華對此有什麼看法呢?他規定「那褻瀆耶和華名的,必被治死。」顯然耶和華不會對褻瀆他聖名的惡行一笑置之。反之,這樣行的人配受極刑(死刑)的處分。
至於第三誡包括些什麼,我們可以說這條誡命至少禁止四樣東西,意即人可能以四種方式違反這條誡命。這四樣東西對基督徒說來也十分重要,因為這條誡命所根據的原則對基督徒也適用。例如,耶穌基督在他的模範禱告中首先祈求說:「願你的名成聖」,使上帝的名成聖與妄用它正相反。使徒彼得曾論及上帝召出基督徒成為「他名下的百姓」。——馬太福音6:9;使徒行傳15:14。
第三條誡命首先禁止人以不尊敬的方式提及上帝的名字。它禁止人在咒罵的說話中使用上帝的名字。有些人每逢對某些東西感到驚嘆時便高喊「上帝」或「耶穌」,這也可說是妄稱耶和華的名字。
第二,正如有些猶太學者指出,指著上帝的名字發假誓也算是妄稱耶和華的名。可是不像他們所說,這並不是違反第三誡的主要或唯一方式。
第三,人若以不配或不當的方式持有耶和華的名字,這也可說是妄用或褻瀆了上帝的名。例如以色列人由於耶和華上帝救了他們,賜給他們許多律例典章而與他們立約,他們成為耶和華名下的百姓。正如摩西告訴他的百姓說:「天下萬名見你歸在耶和華名下,就要懼怕你。」——申命記28:10。
不錯,他們成為上帝名下的百姓和他的見證人。事實上,據以賽亞書43:10所載,上帝自己說:「耶和華說:『你們是我的見證,我所揀選的僕人。』」由於他們持有上帝的名,但卻沒有履行他們身為上帝子民的義務,他們可說是妄稱耶和華的名。正如上帝通過他的先知以西結告訴以色列人說:「以色列家啊,我行這事不是為你們,乃是為我的聖名,就是在你們到的列國中所褻瀆的。」(以西結書36:22)他們聲稱敬拜耶和華上帝,但卻崇拜偶像,他們無疑褻瀆了上帝的名。他們妄稱上帝的名而為其帶來羞辱。
人還可以以另一種方式違反第三條誡命。這是什麼呢?藉著隱藏,不理會及忽視了上帝的名。今日上帝的名如此受人疏忽,以致有很多猶太人及自稱為基督徒的人雖然熟識十誡,卻從不知上帝有一個獨特而傑出的名字以及這名字是什麼。那些熟識這名字的人大多數是從耶和華見證人的活動,而非從他們的宗教領袖獲知這名字。但是請留意,這個名字將獨一的真神天地的創造主,與其他一切神祇分別出來。可附帶一提的是有很多聖經翻譯者均故意不理會這件事實。
耶和華上帝曾警告說他決不會寬容那些以一種徒然,不當或褻瀆的方式使用他的名字的人。以色列人以往的確曾以上述四種方式妄稱耶和華的名。他們因此於公元前607年遭受懲罰,被巴比倫帝國所放逐。由於他們再次證明不配持有耶和華的名,並以一種不當的方式使用這名,耶和華遂於公元70年讓他們受到更嚴重的懲罰,在此之前更永遠奪去他們作他名下百姓的權利。因此上帝的警告已屢次證明是真實的。
今日也一樣,若有任何自稱為耶和華見證人的基督徒提倡與聖經不符的道理或跟從一條不道德的途徑,他們便違反了他們的聲稱而不能逃罪。他們會被開除,意即因不配持有耶和華見證人的名稱而從基督徒小組中被逐出。所有這些人「都徒受了上帝的恩典。」——哥林多後書6:1;猶大書8-16。
不但如此,所有不理會耶和華的名,或以不敬的方式對待這名的人都會在將臨的「大災難」中遭受毀滅。唯有那些接納這名,並以適當的尊重對待這名的人才得以倖免。不錯,「耶和華的名是堅固臺,義人奔入便得安穩。」——箴言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