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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醒!1973
《警》73 3/8 13-17頁

有什麼解決方法?

監獄的人口繼續增加,犯罪亦然。需要另尋解決方法是顯而易見的。但解決方法何在呢?

有幾件事是需要考慮的。其中之一屬於人類範圍以內。另一件在人類的能力範圍以外,但卻是事在必行的。

人們和政府倘若願意的話,他們所能作的改變是什麼呢?

需要劃一的公平

有一件可以改變的事情便是現存各自為政的制度。一處地方的刑罰有時與另一處的並不相同。這樣並不能使人尊重法律,同時使犯法者大感憤恨。

例如,在美國的康乃狄格州,強姦犯據統計平均的刑期是入獄一年另九個月。但一過了州界,紐約州的刑期據統計是平均四年另兩個月。德薩斯州的殺人犯平均刑期是兩年另九個月。可是在俄亥俄州,同一種類的罪犯一般的刑期是十五年零兩個月。

一名三十二歲的失業男子,妻子不幸流產,於是他偽造了一張58.40美元的支票。他以前在警察局並無犯案紀錄,而且是一位榮譽的退役軍人。法官判他入獄十五年。在同一年內,另一名三十二歲的失業男子偽造了一張35.20美元的支票。這名男子以前曾入獄兩次,一次因不贍養妻兒入獄六個月。可是,主理案子的法官僅判他入獄三十天。紀錄較佳的男子卻要遭受180倍的重刑!

在亞特蘭大,一位中年的信託公司司庫侵吞公款24,000美元,僅被判入獄117日。他在獄中遇見一名年齡相若的侵吞公款者,這人以前沒有犯案記錄,且有良好的家庭生活,但卻被判入獄二十年和五年監視行為。德薩斯州有一位脫衣舞娘因藏有大麻而入獄十五年。可是三名製藥廠的科學家供認製造為害千百人的偽藥,僅被停職六個月而已。

以上的例證表明,法律需要一致、公平和顧慮到犯法者的記錄。可是這種公平和劃一的裁判從人的觀點看來根本無處可尋。

受害者又如何?

在處理犯罪方面完全忽略的一項要素便是為受害者設想。受害者也許被弄成殘廢、被搶劫、被欺騙、被強姦,可是受害者卻很少獲得賠償。反之,罪犯被判入獄,而後來人們的同情卻傾向於罪犯方面,無辜的受害者卻被人遺忘。

這種不平衡的情形有補救的方法嗎?美都華盛頓的一位律師高佛作過這樣的提議:

「一項切實執行的賠償損失計劃可以代替入獄。與財物有關的罪案佔百分之80以土,但懲罰罪犯對於保護受害者或加以賠償並沒有什麼好處。

「在我看來,大多數的罪案,倒如盜竊案,的受害者所希望和一般社會所希望的乃是賠償受害者的損失。

「倘若有人從我偷去100美元,竊匪被判入獄一年對我並沒有什麼好處。我寧願得回100美元,或者加多一點以賠償我所遭受的麻煩。

倘若罪犯沒有錢,這位律師又有什麼提議呢?他說:「沒有錢的犯人可以被判為公共建築計劃服役,以所得金錢贖刑。有些特別的犯人也許不准以監視行為方式在獄外工作,但他亦應該被判在獄中工作以賠償受害人。」

這種制度可以實行於現在的獄中犯人身上嗎?看來可以,因為大多數罪犯都不是怙惡不悛的積犯。事實上,監獄長賓納評論說:

「關於監獄的一項錯誤觀念便是,其中所充滿的都是虐待狂的殺人犯、亡命的槍手、傳奇的大盜和狡詐的大騙子。事實上,這種『大人物』十不得一。……

「其餘的都是我所謂『順手牽羊』式的罪犯,典型的囚犯在一件罪案上所得永不超過五十美元。他是個青年偷車賊找尋他的黃金國,或是一名蠢漢冒著下獄十年的危險從一間藥房的收銀機盜取十元。」

愈來愈多的官員認為這些囚犯可以全部釋放出外而不致為害社會。事實上,瑞典和其他國家已實驗用『不設防監獄』來處理這種犯人。這些監獄沒有牆、沒有籬笆、沒有武裝守衛巡邏。犯人在不受監管之下,工作完畢之後自動返回監獄報到。對於這類犯人,倘若工作是賠償受害者損失的話,有些權威人士認為大多數監獄將會形同虛設。他們覺得僅是怙惡不悛的罪犯才需要關在牢內。

曾有一個國家一度實行犯人賠償制度以代替入獄嗎?有。這種制度行得通嗎?不錯。古以色列國便曾全國採用這種制度。

以色列的律法如何收效

管理古代以色列國的律法是由上帝通過摩西賜下的。既然上帝創造了人,他當然對於怎樣處理人類的活動知道得最清楚,包括對待犯人在內。

正如上述,上帝通過摩西賜下的律法並沒有任何判處入獄的安排。反之它規定以不同的懲罰對待各種犯罪。對於侵犯財產,例如偷盜、毀壞或欺騙,犯人不需入獄,基本的懲罰是賠償受害者的損失。

舉例說,一個人若偷盜一頭牛或羊,在人贓並獲時便要賠償兩頭牛或羊給失主。懲罰便是賠償所盜數目或造成損失的兩倍。倘若竊賊已經宰了成賣去偷來的牛或羊,賠償額便要增高: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家畜以外的各種贓物均要雙倍賠償。——出埃及記22:1-9。

犯人若賠償不起物主的損失又如何呢?他便要被賣為奴將工價作為賠款。他要服事主人直至清償所欠為止。可是,律法規定主人必須善待奴隸,像待雇工一樣。於是,失主獲得賠償,而出錢雇用奴隸的人也得回勞力的服務。——出埃及記22:3。

今日一個人若毆打別人,便會被判入獄或緩刑監視,可是受害者也許數星期或數月不能工作。他在養傷期間誰照顧他的生活呢?不是犯人。在有些地方受害者也許沒有任何收入,以致成為社會的負擔。

可是在上帝的律法之下,古以色列國的犯人要賠償受害者的工作時間損失:「人若彼此相爭,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尚且不致於死,不過躺臥在床;……打他的……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並要將他全然醫好。」——出埃及記21:18,19。

這並不是說今日那種複雜和混亂的情況可以完全用同樣方法處理。但是犯罪者賠償受害者的方法比目前將犯人囚在獄中而受害人得不著任何補償的方法高明得多。

死刑又去世何?

今日世界各國有廢止死刑的趨勢,甚至對凶惡的殺人犯亦然。犯罪者僅是被判入獄而已。

可是,入獄數年之後,有些殺人犯已獲得釋放。許多時他們又再殺人。法國總理龐比杜曾指出一項事件,法國監獄內的囚犯殺了兩名人質。總理利用機會敘述一名男子因殺妻入獄,在獄中作為「模範」囚犯服刑,釋放後與一位監獄社會工作者結婚——兩年之後又將她殺了。

另一名殺人犯誇稱以前曾謀殺了二十二人。他發誓要謀殺一名獄卒以湊夠二十三之數。他被囚在美國堪薩斯州利雲和夫市監獄時果然實行了這個恐嚇。他將獄卒殺了。於是另一位無辜者又被犧牲了。

此類事件不勝枚舉。獲釋的殺人犯又再度殺人。許多時無辜者一名復一名地相繼犧牲,而人們卻短視地將同情誤放在般人者身上。

對於此類犯人,上帝賜給古以色列的律法有何規定呢?凡是證實有罪的殺人者均必須判處死刑。此舉既可作為懲罰,又可防止犯罪。在這件事上絕沒有模稜兩可之處。兩個法庭不會作出不同的判決。這些案件在全國各地都一樣處理,因為各地都施行同一的律法。——出埃及記12:49。

因此,古以色列國絕沒有殺人者獲釋後又再殺無辜的事。他們早已受到律法警告,生命在上帝眼中是寶貴的,犯罪者必需付出代價。

誤殺者則以不同的方法處理,但仍然不是判其入獄。由於誤殺者使人喪生,他們必須在為此而設立的地區內生活一段特別的時期。他們在那裡可以從事正常的職業,但不能離開那地,一離去便會被處死。他們因為殺了人而受到限制,但由於他們是誤殺,遂獲得這項慈悲的安排。——民數記35:6-32。

使人深感興趣的是,古以色列如何對待怙惡不悛的犯人,雖然他們起初所犯的罪不至於死。倘若有人故意拒絕遵守律法,而又屢誡不改,便會被判死刑。這項措施達成兩項目的。正如申命記17:12,13所說:「那人就必治死,這樣,便將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眾百姓都要聽見害怕,不再擅敢行事。」不錯,不肯悔改的犯人要被『除掉,處死。這樣行既可作為懲罰,又可作為警戒和保護奉公守法的無辜者。

因此,古以色列是沒有判人入獄的。費用龐大的監獄和維持監獄的重稅在那時還未為人所知。統治者和百姓若服從上帝的律法,這國便會繁榮。可是他們若不尊重和擁護上帝的律法,這國即會墮落成為不法。最後,這國由衰落以致遭受毀滅。

永久的改革

真正改革的關鍵是在乎教育。什麼教育呢?即教人認識生活的正確標準、正確的道德、正確的態度。誰能保證某種方式的教育是正確而又對人最有益呢?唯獨來自上帝的訓示才能這樣行。

這並不是說你應該期望古代以色列國處理罪犯的方法為今日各國所採納。今日世上沒有一個國家是受上帝所統治的。因此我們無法期望這些國家全面採用上帝的律法和原則。可是,他們所行的愈接近這些原則,便愈加公平,執法也愈合乎人道,防止犯罪的效果也愈大。

可是,即使在這個腐敗的事物制度下,真正的改革在個人方面是做得到的。今日有些人已在精神作了確定的改變而得以產生正確的思想和行為。方法如何呢?藉著留意聖經的教訓:「不要效法這個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變化,叫你們察驗何為上帝的善良、純全、可喜悅的旨意。」——羅馬書12:2。

有些以往的罪犯也曾這樣行。他們由於研究載於上帝之道聖經中的律法而徹底洗心革面。採納上帝所推薦的崇高生活方式使他們奉公守法而成為社會的一項資產。

倘若大群人這樣行又如何呢?我們不必對這事猜測。這並不僅是一個理論上的問題。今日實際上有一大群人己這樣行!在普世207個國家地區中,有1,500,000名以上的耶和華見證人己種採納上帝所訂的崇高生活律則。他們可以證明這些律則是有效而切合實際的。事實證明耶和華見證人以整體而論已差不多達到沒有犯罪行為的程度。這可以解釋近年來為什麼有盈千累萬的人與他們交往,而且他們的數目正與日俱增。

但耶和華見證人以合乎現實的眼光去正視事實。他們知道以整個而論,這個事物制度已無可挽救了。因此他們並不期望說服全世界每個人採納上帝為人類行為所訂的律則。事實上,、上帝本身已宣告他要將這個不法的事物制度徹底鏟除。他與人相交的歷史也包含著這個預言性的保證:「因為作惡的必被剪除。……義人必承受地土,永居其上。」——詩篇37:9,29。

上帝結束這個制度的時候已快到了。那時他要除滅人類各政府的一切權威。(但以理書2:44)今日各國那些互相衝突的法律規制將會一舉消逝。

此後,僅有上帝的律法管理人類。這些律法是公平、慈愛和一致的;它們不是僅以上帝賜給古代以色列國的律法為根據,而是以耶穌所倡導的基督教原則為根據。上帝的崇高標準將由一個仁慈、堅定而不會腐化的政府去執行,那便是基督治下的上帝屬天王國,亦即耶穌吩咐基督徒禱告求其來臨的王國。——馬太福音6:10。

在上帝的新規制裡每個居民均會學習認識上帝的崇高律法。那時「認識耶和華的知識要充滿遍地,好像水充滿洋海一般。」(以賽亞書11:9)結果如何呢?新規制中奉公守法的居民將「以豐盛的平安為樂。」——詩篇37:11。

新規制中會有任何監獄嗎?絕沒有,反之我們可以期望任何犯過者均會受到與古代以色列國相若的方法對待。因此,那些信賴上帝的應許和現在就按照他的律法而生活的人必定會看見監獄從地球上消失的時候來到。

[第16頁的附圖]

(排版後的式樣,見出版物)

在摩西律法下賠償損失的例證

犯罪 賠償

偷羊一頭 二羊

盜宰一牛 五牛

盜物而 以工作所得

無力賠償 雙倍賠償所盜之物

殺人 死刑(通常以石頭擲死)

怙惡不悛的犯人 死刑

[第14頁的圖片]

受害人從罪犯獲得什麼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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