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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93 8/8 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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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醒!1993年
《警》93 8/8 3-5頁

強姦的現實情況

當你讀完文章的這一頁時,在美國某處便有一名婦女遭人強姦。她會孤立無援,在一個她很可能認識的人的淫威下飽受凌辱,甚至可能慘遭毆打。她可能試圖反抗。毫無疑問,她更恐怕會有喪命之虞。

在強姦案數字已高踞世界榜首之列的美國,強姦案同時是激增得最快的暴行。據警方報告顯示,企圖強姦的個案每小時平均有16宗,而實際遭人施暴的婦女則有10名。除此之外,沒有報案的強姦案數字更可能高達十倍之多!

然而,這些駭人的統計數字絕非美國所獨有。在法國,據報強姦案受害者人數單在1985年至1990年間便增加了百分之62。在加拿大,截至1990年的短短六年間,性侵犯的個案便倍增至2萬7000多宗。在德國,每七分鐘便有一名婦女遭人強姦。

強姦案也使無辜的男子受害。a心理學家伊利沙白·鮑威爾評論說,男子「也身受其害,原因是他們在其中生活的社會裡,有半數人口大有理由感到憤懣、猜疑和恐懼」。此外,他們也可能為妻子、母親、姊妹、女兒和朋友的安全而惶惶不可終日。假如他們所愛的人不幸被人姦污,他們更會深受痛苦與罪咎感所煎熬。

何以強姦案不斷上升?

大凡一個社會寬容暴力,以及認為女子在性方面應受男性支配,強姦案便會大行其道。在許多國家中,透過傳媒、家人以及同輩,孩子自幼便受到灌輸,吸收種種有關性的謬論,以及不少深具破壞力的信息。這些毒害人心的觀念包括:性與暴力是相輔相成的,不論女性的意願如何,她們的存在無非是為滿足男子的性慾等。

一個23歲的文員杰伊便有這樣的看法。「社會認為你若是個真男子漢,便得跟許多不同女子發生性關係才行,」他說,「你若不這樣行又如何?那麼你到底還是個男人嗎?」鑑於這種壓力,若有任何女子令他感到憤怒或受挫時,他便很可能向她施暴。

研究這方面問題的琳達·萊德雷認為在強姦案嚴重的社會裡,以強暴和侵略性方式對待女性的態度十分普遍。她說:「至很大程度,強姦犯只是把社會撰寫的劇本活演出來而已。」在參與寫作這份深具破壞力的社會劇本方面,電影和電視可謂『貢獻良多』。雖然強姦乃是色情作品中的一個常見主題,可是色情作品卻不是惟一的罪魁。研究顯示沒有性行為鏡頭的暴力電影,較之不含暴力而有露骨性行為鏡頭的電影,更能挑起人侵犯女性的慾望。事實上,電視在這方面也實在難辭其咎。有時電視「在描繪人們怎樣擺布對方,與之發生性關係的鏡頭比其他傳媒更加百無禁忌」,鮑威爾這樣說。傳媒又倡導些什麼呢?「你憤怒嗎?找個人來發泄好了!」

這個信息一旦被化作人與人相處之道時,便為人帶來十分可悲的結果。在這個日趨放任的世界裡,男子時常覺得女子理應滿足他們的性慾,尤其是如果男方花錢在女方身上,或者女方起初沒有拒絕男方的進一步行動的話,就更是如此了。

「在性關係方面,女性說聲『不』大都變成毫無意義了,」記者羅賓·沃肖評論說。最終,結果都總是女方遭人姦污。

「第二次強姦」

凱西被校內曲棍球隊的三個成員強姦時,年僅15歲。當她的家人決定訴諸法律時,她竟因而遭朋友、鄰居和陌生人所排斥和騷擾。人們對這個家庭說:「男孩子終究是男孩子。」在學校裡,凱西遭人以淫話辱罵,同學在她的貯物櫃外留下恐嚇的字句。向她施暴的男同學最後被判緩刑和被罰從事社區服務,卻仍能繼續成為校內的體育英雄。凱西反過來則要忍受多月來的折磨。最後她終於踏上自殺之途。

發生在凱西身上的可悲事例正好說明強姦的受害者如何首先在身體上受到強姦者所摧殘,繼而受其他人在感情上所傷害。許多婦女發覺一般人對強姦的態度和誤解使受害人反倒要承擔罪咎。一些本應協助受害者的人——朋友、家人、警員、醫生、法官和陪審團——均可能持有這些誤解,以致對受害者造成嚴重的創傷;與強姦者所造成的傷害,相較之下差距不大。誰之過的問題如此嚴重,以致有些人稱之為「第二次強姦」。

有關強姦的種種訛傳使人產生錯誤的安全感。換言之,假如你能在受害者身上找到錯失——例如她穿著緊身衣服,在晚上獨自外出,或者其實想與人發生性關係等——那麼,只要不做這些事,你和你所愛的人便可以高枕無憂了;這樣,你便永不會遭人施暴。至於另一種看法,即強姦是一種沒有理性的暴行,是可以發生在任何人身上的,無論當事人的衣著如何,就有點危言聳聽了。

一個女子被她認為是「受人尊敬的好男子」所污辱之後辯白說:「最糟的是莫過於自以為這種事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

關於強姦的訛傳與事實

長久以來,對於強姦的錯誤見解往往把罪責反推在受害人身上,從而助長了無恥之徒繼續有恃無恐。這些訛傳現分述如下:

訛傳:婦女只會被陌生人強姦。

事實:大部分婦女是被她們認識和信任的人所強姦的。一項研究顯示百分之84的受害人均認識施暴者,而百分之57則是被約會對象所侵犯。每7個已婚婦女中便有一個被自己的丈夫強姦。b不論來犯者是個陌生人、配偶抑或約會對象,強姦是使人身心均大受創傷的暴行。

訛傳:女子若在事後於身上有反抗的痕跡,例如瘀傷等,那才算是強姦。

事實:無論受害人有否實際反抗,很少婦女會有可見的損傷如瘀傷或割傷的痕跡。

訛傳:除非受害人有奮力頑抗,否則便要承擔部分罪責。

事實:強姦的定義是:在對方不同意的情況下,使用武力或威嚇會使用武力而進行任何類型的性侵犯。一個人若在對方不願意的情況下向其施暴,他便是個強姦犯。因此,受害者並沒有犯姦淫。與亂倫受害者相類似,她是因為懾於對方的威嚇而被迫行事。假如一個女子由於恐懼或不知所措,以致被迫就範,這並非意味到她同意與這人發生性行為。同意是指基於不受威嚇而作出的自願選擇,是主動而非被動的。

訛傳:強姦是表露愛意的行為。

事實:強姦是暴力行為的表現。男子並不純為性滿足而向女子施暴,他更喜歡的是別人被他玩弄於掌上的那種感覺。c

訛傳:一個男子可能只是被一個女子挑逗或引誘,達到無法控制自己性衝動的地步。

事實:向婦女施暴的男子絕非較其他男性有更強烈的性慾。事實上,有三分之一的強姦犯根本無法完成性交過程。以大多數而言,強姦時常是處心積慮而非一時衝動的結果。不論強姦者是陌生人抑或是相識,他們通常會用計把受害人攫住——陌生人會潛隨受害人背後,待她孤身一人時才下手,相識的人則會設法安排與受害人獨處的環境。

訛傳:婦女為求報復,或因為發生了性關係而感到罪咎,於是訛稱遭人施暴。

事實:虛報強姦案的數字與虛報其他暴力案件的數字比率大致相同:百分之2。另一方面,研究人員倒認為有很多強姦案根本沒有向警方舉報。

訛傳:一個女子若穿著挑逗性的衣服、飲用酒精飲品、讓男子替她付帳,或跟他一起回家的話,便等於「邀請」別人向她施暴。

事實:一個女子若判斷不當、想法天真或糊塗無知並不代表她配受人強姦。強姦者應負全部罪責。

[腳注]

a 大約每10個受害者,便有一個是男性。

b 婚內強姦是指丈夫以威逼手段強行要與妻子進行性交而言。有些丈夫可能認為使徒保羅論及丈夫對妻子身體所操有的「權柄」乃是絕對的。可是,保羅也同時表明『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使徒彼得則指出丈夫們應予妻子『適當尊重,認她為弱質之體』。因此,暴力行為以及強迫的性行為是沒有立足之地的。——哥林多前書7:3-5;以弗所書5:25,28,29;彼得前書3:7,《呂譯》;歌羅西書3:5,6;帖撒羅尼迦前書4:3-7。

c 「這種罪行旨不在『性行為』,反之,性行為只是罪犯用來進行暴力罪行的一項工具而已。」——萬達·凱斯-魯濱遜,美國馬里蘭州巴爾的摩市性罪行組主管。

[第3頁的精選語句]

在美國,每四個婦女便有一人可能成為強姦或企圖強姦的受害者

[第4頁的精選語句]

大凡一個社會寬容暴力,以及認為女子在性方面應受男性支配,強姦案便會大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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