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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醒!1997年
《警》97 3/22 14-16頁

耶和華見證人在希臘「沉冤得雪」

《儆醒!》通訊員報導

在克里特的村莊加濟,希臘正教的教士有一次在佈道時向聽眾指出,「耶和華見證人在我們村裡有一個聚會所。來幫助我,一起把他們趕走。」幾天後,一個晚上,王國聚會所的窗被人打破,還有人向聚會所開槍。宗教自由在希臘再次引起爭論。

由於發生了這些事,四名希臘見證人基里亞科斯·巴克斯瓦尼斯、瓦西利斯·哈薩基斯、科斯塔斯·馬克里達基斯和蒂托斯·馬努薩基斯,共同向希臘的教育及宗教事務大臣申領舉行宗教聚會的許可證,希望可以藉此得到警方的保護。然而,爭取宗教自由的道路荊棘滿途。

上文提到的教士去信伊拉克利翁的公安總部,促請有關方面採取行動,限制耶和華見證人在他教區的活動,並且禁止他們舉行聚會。警方對事件展開了調查,並且盤問了若干見證人。最後,當局對見證人提出刑事檢控,把這宗案件交由法庭審理。

1987年10月6日,伊拉克利翁的刑事法庭宣判四名被告無罪,並且指出,「任何宗教團體的成員均可自由地舉行聚會,……無須申請許可證。因此,被告的罪名不成立。」然而,兩天後,檢控官提出上訴,案件改由上級法院審理。1990年2月15日,該法院判見證人入獄兩個月及罰款100美元。被告於是向希臘的最高法院上訴。

1991年3月19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兩年多後,有關方面在1993年9月20日公布最高法院的判令後,就由警方封閉了王國聚會所。據一份警方的文件指出,克里特的正教會一直在幕後策劃這次行動。

1938年,希臘為了限制宗教自由,頒布了一些法例,有些至今仍然有效。根據有關規定,任何人要是想在宗教會所進行崇拜活動,除了向教育及宗教事務部申領許可證外,還必須取得區內正教會主教的同意。過去幾十年來,這些落伍過時的法例一直為耶和華見證人帶來了不少麻煩。

宗教自由和人權

四名被告知道希臘最高法院維持原判後,1991年8月7日他們聯名向法國斯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組織求助,控告最高法院的裁決違反了歐洲公約第9條的規定,這條公約旨在保障人權及基本自由。該公約定明,任何人都有權享有思想自由、支配良心的自由和宗教自由,不論在公開或私人場合,既可以自行表達信仰,也可以和志同道合的朋友一起這樣做。

1995年5月25日,歐洲人權組織的25名成員一致裁定,希臘政府在這宗案件上違反了歐洲保護人權及基本自由公約第9條。他們認為,有關判決不但違反了宗教自由的精神,而且在一個民主社會中,這樣做毫無必要。論到應否受理這宗案件時,該組織指出,「申請人……隸屬的團體所奉行的宗教儀式、所推廣的活動既公開,又為大眾接受,而且在歐洲多個國家也獲得法律認可。」歐洲人權組織最後決定把這宗案件呈交歐洲人權法院審理。

耶和華見證人的擴展是禁制不了的

聆訊定於1996年5月20日進行。200多人列席旁聽,包括當地大學的學生和教授、記者,還有不少是來自希臘、德國、比利時和法國的耶和華見證人。

雅典大學的榮譽退休教授菲敦·韋萊里斯先生是見證人的代表律師。他有力地指出,希臘當局對此案採取的手段以及當地法院所作的裁決,不但違反了歐洲公約的精神,也違反了希臘憲法。他進一步指出,「因此,法庭需審理的,其實是有關的國家法律是否合理,及執行的方式是否正當。」

代表希臘政府的律師是位國家議會的法官。他在陳詞時並沒有根據事實提出抗辯。相反,他重申希臘正教會的立場,強調教會和國家人民的關係密切不可分,並且聲稱必須對其他宗教團體的活動加以控制。他還進一步指出,耶和華見證人的數目自1960年以來不斷激增。換句話說,見證人的活動確實削弱了希臘正教的勢力。

確保宗教自由

人人都懷著緊張的心情等待法院在9月26日宣布判決,耶和華見證人對結果尤其深表關注。內庭主席魯道夫·伯恩哈特負責宣讀裁決:由9位法官組成的審判團一致裁定,希臘政府違反了歐洲保護人權及基本自由公約第9條的規定。政府要替申請人支付約1萬7000美元的法庭費用。值得留意的是,判決書列舉了不少對維護信仰自由意義重大的論點。

判決書內特別提到,希臘的法律容許「政治、行政和宗教機構大力鉗制宗教自由」。政府也利用申請(舉行聚會)的許可證所涉及的各樣程序「對非正統的宗教,尤其是耶和華見證人的信仰活動加以嚴格的限制或禁止」。希臘正教會多年來採用的蠻橫手段終於暴露無遺。

法院的裁決強調,「根據有關公約賦予各宗教團體的自由,國家其實不能擅自決定一種宗教信仰或其表達方式是否合法」。法庭也表示,「耶和華見證人符合希臘法律對『為人所知的宗教』所下的定義。……這點不容希臘政府否認。」

不能一笑置之

接下來的幾天,希臘多份主要報章都報導了這宗案件的消息。1996年9月29日星期天,一份日報《每日新聞》作出了以下的評論:「希臘政府在斯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院『碰了一鼻子灰』。這是個不爭的事實。政府固然希望『一笑置之』,但事與願違,此案在國際上受到廣泛的報導。法院提醒希臘政府遵守歐洲保護人權及基本自由公約第9條的規定,並且一致譴責當地的法律。」

1996年9月28日,一份雅典日報《民族報》報導,歐洲法院「大力譴責希臘政府,並且指示它代飽受不平待遇的耶和華見證人支付法庭費用」。

帕諾斯·比察赫斯是其中一名原告律師。他在接受一個電台節目訪問時指出,「今年是1996年,再過不久,我們就會踏入21世紀。對於公民行使宗教自由的基本權利,政府絕對不能加以歧視、侵犯或干涉。……政府應該趁此機會好好反省,以終止這種為現代社會所不容的歧視政策。」

由於在「馬努薩基斯等人對希臘」一案中取得勝訴,耶和華見證人希望希臘政府會因應歐洲人權法院的裁決修改法律,令他們可以享有宗教自由、活動,而不至再受政府、警察及教會干預。這是歐洲法院第二次就宗教自由問題推翻希臘司法機構的原判。a

眾所周知,只要不違反上帝話語的原則,耶和華見證人很樂意順服「在上的當權者」。(羅馬書13:1,7)因此,他們絕對沒有危害社會安定。剛相反,他們透過出版物和公開的傳道活動,鼓勵所有人成為奉公守法、安於本分的市民。耶和華見證人行為高尚,聲譽良好,其成員對促進社區鄰里的福利有很大的貢獻。他們一方面緊守聖經的崇高道德標準,同時發展聖經教育,以此向鄰人表現愛心。他們的工作對200多個他們所身處的國家地區,發揮有益的影響。

我們希望歐洲人權法院的裁決會有助耶和華見證人及希臘其他非主流宗教享有較大的自由。

[腳注]

a 第一宗類似的案件是1993年的「科基納基斯對希臘」案。——載於《守望台》1993年9月1日刊第27頁。

[第15頁的圖片]

1993年9月20日遭警方封閉的王國聚會所

[第15頁的圖片]

斯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院

[第16頁的圖片]

有關案件涉及的見證人:T.馬努薩基斯,V.哈薩基斯,K.馬克里達基斯及K.巴克斯瓦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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