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人權法院伸張正義
《儆醒!》駐希臘通訊員報導
希臘政府要求人民執行義務軍事服務,因此不論什麼時候,差不多總有300名耶和華見證人因為拒絕參與軍事服務而繫身囹圄。國際特赦組織認為他們是為了不做違背良心的事才成為階下之囚,所以不斷促請希臘歷屆政府釋放他們,並要求政府通過法例,容許見證人從事非懲罰性的國民服役。
1988年,政府通過有關軍事服務的新法例,其中規定「以下情況者可免軍事服務:……被徵召者如為宗教執事、認可宗教的僧侶或準僧侶,而又無意服役」。希臘正教會的宗教執事總能輕易得到豁免,從沒有遇過什麼麻煩,基本人權也不曾受侵犯。非主流宗教的執事也能得享同等權利嗎?簡單一試,答案很快就一目了然。
非法拘留
季米特里奧斯·齊爾利斯和泰莫薩奧斯·庫倫巴斯都是受任命的宗教執事,隸屬基督教團體,希臘的耶和華見證人的中區會眾。兩人根據新法例分別在1989年年尾和1990年年初向有關當局申請豁免軍事服務。他們隨申請表附上文件,證明他們正從事宗教執事的工作。不出所料,申請遭駁回,而當局提出的所謂理由是,耶和華見證人不入「為人所知的宗教」之列。
齊爾利斯弟兄和庫倫巴斯弟兄向各自的軍訓中心報到,結果被捕,並被控以違抗軍令的罪名,給扣押起來。國防總部隨後駁回他們的上訴,維持募兵處的原判。軍方高層提出的理據是,希臘正教會的聖議會告訴他們,耶和華見證人這教派不屬受認可的宗教!這跟不少民事法院的裁決大有出入,後者指出耶和華見證人確實是個為人所知的宗教。
軍事法庭隨即裁定齊爾利斯和庫倫巴斯違抗軍令罪名成立,判罰入獄四年。兩位弟兄於是向軍事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後者卻以各種理由三次押後審理上訴申請。可是,每一次軍事上訴法庭都違反希臘法律,拒絕暫時釋放上訴人。
事件發展期間,最高行政法院推翻國防總部在以前一連串案件的判決,理由是,耶和華見證人的確是個為人所知的宗教。
在亞夫隆納軍事監獄的15個月期間,齊爾利斯和庫倫巴斯,還有其他獄中的見證人,受到特別不人道和侮辱性的對待。當時有一份報告談到,「囚禁[耶和華見證人犯人]的監獄環境惡劣:腐壞的肉類和老鼠的尾巴常常給混進食物中;監獄的行政部門發出指示,削減探訪囚犯的時間;牢房擠滿了囚犯,監獄有人滿之患;那些憑良心拒絕參與軍事服務的囚犯,受到格外嚴厲的對待」。
最後,軍事上訴法庭宣判齊爾利斯弟兄和庫倫巴斯弟兄無罪釋放,但同時裁定,國家無須為扣留他們一事作出賠償,因為「申請人是嚴重疏忽才會被扣留」。這在法律界掀起了一連串爭議:究竟是誰嚴重疏忽?是見證人,還是軍事法庭呢?
兩位弟兄隨即得到釋放,也終於能以宗教執事的身分豁免軍事服務。他們獲釋後,國際特赦組織立即對季米特里奧斯·齊爾利斯和泰莫薩奧斯·庫倫巴斯得以獲釋表示欣慰,並希望從此以後,耶和華見證人的宗教執事能受希臘法律保護,不用參與軍事服務。不過,這個希望很快就破滅了。
三陷囚牢
另一位受任命的耶和華見證人宗教執事也由於同樣的理由,而不得不忍受牢獄之苦,不過他的遭遇卻跟上述兩人的稍為不同。1991年9月11日,阿納斯塔西奧斯·喬治亞季斯依從上述兩人相同的程序申請豁免軍事服務。六天後募兵處通知他,申請已遭否決,原因再次是:希臘正教會的聖議會不承認耶和華見證人是為人所知的宗教。儘管最高行政法院在齊爾利斯與庫倫巴斯的案例中已作出清晰明確的裁決,募兵處卻不把這事放在眼內!
國防總部在書面回覆中寫道:「行政部門否決[喬治亞季斯]的申請,是基於希臘正教會聖議會的權威意見。聖議會並不認為耶和華見證人是為人所知的宗教。」——楷書自排。
喬治亞季斯在1月20日前往納夫普利翁軍訓營,隨即被投入營內的懲戒牢房。不久,他被轉送到亞夫隆納軍事監獄。
1992年3月16日,雅典軍事法庭宣判喬治亞季斯無罪釋放。這是希臘的軍事法庭首次承認耶和華見證人確是為人所知的宗教。亞夫隆納軍事監獄的獄長立刻釋放了喬治亞季斯,但命令他4月4日到納夫普利翁募兵中心再次報到。報到當日,喬治亞季斯再次拒絕入伍,於是再度被控違反軍令罪,第二次遭扣留,要接受審訊。
1992年5月8日,雅典軍事法庭裁定新罪名不成立,判喬治亞季斯無罪釋放,但也決定不會對扣留他一事作出賠償。喬治亞季斯立即獲釋離開亞夫隆納軍事監獄,卻又接到命令,在1992年5月22日到納夫普利翁募兵中心作第三次報到!他再次拒絕入伍,於是第三次被控違反軍令罪而受到扣留。
1992年7月7日,最高行政法院宣告1991年9月的裁決無效,因為耶和華見證人的確是為人所知的宗教。1992年7月27日,喬治亞季斯終於獲釋離開塞薩洛尼卡軍事監獄。1992年9月10日,塞薩洛尼卡軍事法庭宣判喬治亞季斯無罪,卻堅稱喬治亞季斯無權獲得賠償,原因再次是:扣留他,是「因為他嚴重疏忽」。
激起公憤
歐洲議會就喬治亞季斯的事件作出以下聲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有權受到同等對待,在上述原則之下,『喬治亞季斯事件』表明當局歧視耶和華見證人的宗教執事。」
1992年2月,國際特赦組織發出聲明,表示「相信[阿納斯塔西奧斯·喬治亞季斯]所以入獄,完全因為軍方歧視耶和華見證人的執事,並促請當局立即無條件釋放喬治亞季斯,因為他是由於不想違背良心而下獄的」。
其中一位曾參與審訊喬治亞季斯的軍方檢察官也不得不說:「一個社會的文化發展到什麼地步,從這個社會怎樣對待自己的公民就可見一斑。我們希臘如果希望自己的文化發展,能與歐洲的標準看齊,我們如果想進步,就要跟國際公認的準則一致。排除偏見,尊重公民的個人權利,就是跟國際公認的準則一致的明證。可是,實際發生的事件,以及當局的處理方法,卻清清楚楚地顯示我們對非主流宗教存有偏見,我們在宗教上不容異己。喬治亞季斯的案件使我震驚莫名。」
英格蘭布里斯托爾的伊恩·懷特是歐洲議會成員,他寫道:「在這個郡裡說耶和華見證人不是個『為人所知的宗教』可謂貽笑大方。雖然他們相對來說人數不多,但是我可以肯定,見證人在這個國家裡是街知巷聞的,他們常常挨家挨戶探訪人。」希臘有超過2萬6000個見證人參與傳道,又怎能算做「不知名的宗教」呢?
歐洲議會的一個十人小組去信希臘當局,為喬治亞季斯的遭遇打抱不平。他們表示,希臘如此踐踏人權,令他們「萬分震驚,萬分遺憾」。
向歐洲人權法院提出上訴
三位宗教偏見的受害者被判無罪、離開監獄後,都自覺道義上有責任要向歐洲人權法院提出上訴。上訴的根據是,他們遭到非法扣留(扣留他們根本已經是不公正的了);他們身心大受折磨;他們長期而一次復一次被剝奪自由,名聲和社會地位都大受影響。為了以上理由,他們要追討合理及適量的賠償。
歐洲人權委員會全體一致同意,在齊爾利斯與庫倫巴斯的案件裡,他們得享自由的權利和人身安全都受到侵犯,他們受到非法扣留,有權追討賠償,而且他們也得不到法院的公平審訊。專責審查喬治亞季斯案件的委員會也得到類似結論。
糾正不平
上訴聆訊定於1997年1月21日舉行。當天法院內擠滿了人,其中包括本地的大學生和記者,還有若干來自希臘、德國、比利時和法國的耶和華見證人。
見證人的代表律師帕諾斯·比特薩基斯指「希臘當局頑梗不化,堅持不肯承認一個非主流宗教[即耶和華見證人]的存在」。他指責希臘政府竟然以希臘正教會的想法來作為官方對耶和華見證人的意見,因為正教會是最跟見證人過不去的。他繼續說:「我們要容忍這樣的處理手法到什麼田地呢?……我們要容忍到什麼時候呢?」他說:「當局不准某個宗教團體獲得認可,如果你看到他們做得如何明目張膽,全無理據,無視法理,違反最高行政法院數十條判決,你就看得出整件事是如何荒謬的了。」
希臘政府代表的話把希臘官方的偏見表露無遺,他說:「我們不要忘記,數百年來,希臘全體人民虔信正教。於是,正教會的組織架構,正教會執事的地位,以及他們在教會內的職責,自然就很清晰了。……但耶和華見證人教會執事的地位就比較模糊了。」這豈不是公然承認自己對非主流宗教有成見嗎?
維護宗教自由
案件於同年5月29日宣判。內庭庭長羅爾夫·呂斯達爾宣讀判詞:法庭全體9名法官一致裁定,希臘觸犯《歐洲人權公約》第5條和第6條。上訴人獲判共約7萬2000美元,作為對上訴人的損失及開銷的補償。最重要的是,這篇判詞包含很多對宗教自由有利的明確理據。
法庭指出「軍方明顯漠視」最高行政法院作出的裁決,根據這些裁決,耶和華見證人在希臘受確認是「為人所知的宗教」。法庭進一步評論說:「有關當局一再不承認耶和華見證人是『為人所知的宗教』,漠視上訴人自由選擇豁免服役的權利,但希臘正教會的執事卻獲得免役,相比之下,可見有關當局的決定有偏私成分。」
希臘傳播媒介廣泛報導這宗案件。《雅典新聞報》形容:「歐[洲]法院怒責希臘剝奪見證人權利」。「齊爾利斯、庫倫巴斯與喬治亞季斯對希臘」這宗案件的裁決,很可能顯示希臘政府將要使國內法例同歐洲法院的裁決一致,讓希臘的耶和華見證人從此享有宗教自由,不受行政機關、軍方或者教會的干預。此外,這也是歐洲法院在宗教自由的問題上,再一次判希臘司法機關敗訴。a
耶和華見證人珍惜自己所享有的自由,並且盡力善用這些自由來事奉上帝,幫助鄰人。以上三位見證人宗教執事把案件上達歐洲人權法院,不是為了貪圖財利,而是純粹為了討回公道。所以,三人一致同意把所得的賠償,全數捐作推廣耶和華見證人教育活動之用。
[腳注]
a 第一次裁決是1993年「科基納基斯對希臘」的案件;第二次是1996年「馬努薩基斯等人對希臘」的案件。參閱《守望台》1993年9月1日刊27-31頁;《儆醒!》1997年3月22日刊14-16頁。
[第20頁的圖片]
季米特里奧斯·齊爾利斯和妻子埃絲特
[第21頁的圖片]
泰莫薩奧斯·庫倫巴斯和妻子納弗西卡
[第22頁的圖片]
阿納斯塔西奧斯·喬治亞季斯和妻子庫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