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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98 8/22 10-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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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醒!1998年
《警》98 8/22 10-11頁

不輸血外科手術漸受認同

1996年,英國皇家外科醫生協會出版了一本小冊,稱為《治療耶和華見證人的外科守則》。在小冊裡,許多外科醫生都同意:「輸血有不少風險,病人有權盡可能選擇其他療法。」

美國醫院協會出版的《美國醫院協會新聞》週刊指出不輸血外科手術深受賞識的原因。該週刊評論:「這一切發展起初是由宗教信念推動的,現正逐步發展成先進的醫療技術,還得到醫學界重視。當初醫學界是為了顧及耶和華見證人的信仰,才致力發展不輸血內外科療法。除了滿足某些宗教團體的信仰需要,不輸血外科手術現已在全國的手術室大派用場。」

1997年,《時代》雜誌的秋季增刊登載了一篇特寫,深入探討外科醫生推薦不輸血外科手術的原因。文章說:「害怕染上愛滋病只是其中一個原因。」該篇文章特地報導,新澤西州推廣不輸血內外科療法研究所的工作。這家研究所設於美國新澤西州恩格爾伍德市的恩格爾伍德醫院。

《時代》雜誌評論:「美國現有五十多家醫院願意替病人做不輸血外科手術,這家研究所在它們當中名列榜首。研究所提供各種各樣的外科手術。一般說來,這些外科手術都涉及輸血。研究所卻率先採用先進的醫療技術,把病人的失血量大大降低,甚或減到最低程度,病人根本不用輸血。」

安全有效

《時代》雜誌的文章一開始就敘述亨利·傑克遜的經歷。由於體內流血不止,他流失了百分之90的血液。他的血紅蛋白水平驟降,每分升的血液只有1.7克的血紅蛋白,生命危在旦夕。傑克遜原本在新澤西州另一家醫院接受治療,但該醫院拒絕採用不輸血療法。他後來給送進恩格爾伍德醫院。

在恩格爾伍德醫院,主診醫生阿里耶·尚德給傑克遜開了「強效的鐵質補劑和維生素配方,再加上『峻劑』補血藥物,就是刺激骨髓產生紅血球的合成紅細胞生成素。最後,為了刺激微弱的血液循環,傑克遜還要接受靜脈滴注」。

《時代》雜誌報導,幾天後,「先前的醫院致電打聽傑克遜死了沒有。尚德醫生得意揚揚地告訴對方:『他尚在人間,健康狀況還挺不錯,快要出院了。他不久就會恢復正常生活。』」

1997年11月28日,埃德溫·戴奇醫生接受電視訪問。他是新澤西州紐瓦克市大學醫院不輸血醫療計劃的負責人。戴奇醫生講述不輸血外科手術的研究及發展經過:「耶和華見證人……花了很多心血,搜尋願意合作的醫生,替他們做不輸血外科手術。研究結果證實,耶和華見證人的病者動手術後,進展比預期的更好,又比接受輸血的病人康復得更快。」

戴奇醫生進一步說:「輸血可以削弱免疫系統的功能,使病人在手術後易受感染,也可以增加癌症復發的風險。在某些情況下,輸血對病人可能很有用,但也可以引起不良反應。」關於不輸血外科手術,戴奇醫生總結說:「很明顯,不輸血外科手術引起的併發症較少,病人可以更快康復,費用也便宜得多。無論如何,不輸血外科手術都是佔盡優勢的。」

由於這個緣故,《時代》雜誌說:「越來越多病人要求當局提供,其他比輸血更安全、更有效的療法供他們選擇。」該雜誌也報導:「在美國的輸血個案中,估計有百分之25是不必要的。種種跡象表明,以往醫學界低估了病人對血紅蛋白的耐受水平,尤其是年輕人,他們是天生血氣充沛的。……[尚德]確信,對大多數病人說來,不輸血外科手術是切實可行的,也是較佳選擇。」

輸血的一大風險固然是感染疾病,但還有其他風險。尚德醫生又說:「血液是經過冷卻才儲藏入庫的,庫存血液跟鮮血不一樣,缺少輸送氧氣的能力。我們現在才漸漸明白,給病人輸血的後果究竟有多嚴重。」

「符合醫療成本效益」

《時代》雜誌總結說:「最後,還要考慮成本:每次輸血要花上500美元左右,連同附加的管理費用,每年的輸血花費合計起來,至少有10億美元,有時高達20億美元。由此可見,我們大有理由考慮其他可行的療法。」輸血成本實在大得驚人,不輸血外科手術日益普遍,這看來是主因之一。

莎倫·弗農是聖文森特慈善醫院不輸血內外科醫療中心的總監。這家醫院設於美國俄亥俄州克利夫蘭市。談到用不輸血療法醫治病人,她說:「不輸血療法日趨普遍,因為醫生漸漸認同,在講求節約的大前提下,不輸血療法是符合醫療成本效益的。經驗表明,連平時少跟我們打交道的保險公司,也促請顧客前來求診,因為接受不輸血療法可以大大節省開支。」

很明顯,醫學界越來越肯定不輸血外科手術的價值,這是不無理由的。

[第11頁的附欄]

近期的法庭裁決

1997年11月和12月,美國伊利諾伊州法院作了兩個意義重大的裁決。首先,法院判給瑪麗·瓊斯損害賠償金15萬美元。瑪麗·瓊斯是個耶和華見證人。1993年,她清楚申明不輸血的立場,但醫院當局還是給她輸了兩個單位的血液。見證人因遭強行輸血所受的感情創傷而得的賠償,以金額來說,這是歷來最大的。

第二個案例涉及一個名叫薘琳·布朗的見證人。事發的時候,她已懷孕34週。有關方面以胎兒的利益為理由,強行給她輸血。1997年12月31日,伊利諾伊州上訴法院就這個案例作出裁決,法官說:「輸血這個醫療程序侵犯人權,侵害了有自決能力的成人把身體保持完整無損的權利。」上訴法院總結裁決說:「根據本州的法律,……我們不能把法律責任強加在孕婦身上,迫使她接受侵犯人權的醫療程序。」

1998年2月9日,東京最高法院推翻下級法院的裁決。較早前,下級法院裁定醫生在1992年替武田小姐動手術期間,給她輸血是正當的。最高法院宣稱:「病人有權選擇接受怎樣的治療,醫生應當尊重病人的意願。強行給病人輸血是不合法的。」武田小姐因此得到55萬日圓(4200美元)的損害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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