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的後代
◆ 美國最近的一次法庭判決宣告在紐約州內丈夫同意妻子用另一男子的精液而人工受孕所得的孩子仍是不合法的。1963年八月十三日的《美國法律週刊》報導這件案的判決說:「深印在法律上的歷史性觀念就是,一個孩子若不是由母親的丈夫所產生的就被視為不合法。除非有某些法例改變了這項定義,『我們便必須承認視這種孩子為不合法的歷史性觀念是仍然有效力的。』現在並沒有這樣的法例。」紐約金斯郡的高等法院的意見(Gursky控Gursky案,1963年8月2日)說:「在正視這個合法爭論而予以正確的判定時,我們一向認為各種由第三方供應精液的人工受孕,不論曾得丈夫之同意與否,都構成了這孩子的父親的姦淫罪,而由此而生的孩子並非誕生於婚姻圈子內,所以應被視為不合法。」
從聖經的觀點來看一個婦人接受人工受孕,便等於實質上犯了姦淫,她的丈夫若同意這種作法便表明了他贊成一種姦淫的行為。人工受孕是與上帝的律法相低觸的。——馬太福音7:17-20;哥林多前書6: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