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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守》69 4/15 254-25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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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台宣揚耶和華的王國-1969年
《守》69 4/15 254-255頁

讀者來函

● 訂了婚的基督徒解除婚約是對的嗎?——美國A.H.君問。

婚姻是來自上帝的一項恩賜,它可以使一個人得到快樂和滿足;但是它同時帶來嚴肅的責任,所以我們不應該將其視作兒戲。雖然在若干地方還有父母為兒女擇偶的安排,在許多社會裡,獨身的成年人是可以自由選擇配偶的。在第二種情形之下兩個基督徒若同意或應諾結婚的話,他們可以彼此期望在正常的環境之下遵守他們的諾言。

一個人在同意一件事之前應該對這件事作過所需的深思熟慮。然後當他許了諾之後;他便應該聽從耶穌的勸告:「你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馬太福音5:37)基督徒不須要發嚴肅的誓才使他們的話成為可靠。他們應該言出必行。

所以兩個基督徒若彼此同意結婚,他們的說話是應該實現的。特別公開的聲明或行動通常均非必要,雖然有許多人這樣行。《美國法學》第八卷第849和850頁在論及「取消婚約」時說:「雙方無須對[婚約]作特別形式的聲明;雙方若情投意合,互相同意訂婚便夠了。」

當然,未得接納的求婚並不算是訂婚。同一本法律典籍說:「一方若作了許諾,但卻得不到對方的應諾,則它只算是求婚而不是訂婚。」(第849頁)所以當我們說及訂婚時。我們是指雙方忠實地所作的協定而言。

希伯來人很重視訂婚,一個女子訂了婚之後即被稱為男子的妻子,雖然他們要直等到實際結了婚之後才可以發生關係。(創世記29:21;馬太福音1:18,19)訂了婚的女子享有一個別於未訂婚的處女的合法地位。(出埃及記22:16,17;申命記22:23-29)這強調訂婚身份的重要。

但是有任何理由可以為不守訂婚諾言的一方辯正嗎?只有在很罕見的情形之下,一個單方面這樣行的成熟基督徒才可以獲得辯正。欺騙或隱瞞重要的事實可以成為打消訂婚的理由。讓我們舉出兩個例子:一個女子若沒有聖經的理由有結婚的自由,她若隱瞞這件事實而接納一個男子的求婚,而這男子是已向她探詢過她的婚姻身份的。如果他後來發現她仍未有結婚的資格,他便有理由取消這個訂婚的協定。事實上按聖經來說,他有義務這樣行。(馬太福音5:32)一個人若故意撒謊,隱瞞事實以圖騙得一個女子接納他求婚,當她發現事實的真相和他的謊話時,她可以終止訂婚的協定。(歌羅西書3:9)在這些情形之下,靈性上的長老有責任維護基督徒小組的道德潔淨,他們會希望知道這種不忠實以便採取步驟保護其他基督徒。

除此之外便沒有正當的理由不守訂婚的協定了。毀約的一方表明自己是不穩定和不成熟的。顯然這樣的人不可以在小組中作基督徒的成熟榜樣。基督徒小組中的一個男子若這樣行,他便沒有資格分擔小組的責任。監督和助理僕人要「沒有可責之處,」因此背約的人不會得到這些任命。(提摩太前書3:10)他若不確知自己的思想和無法忠於他在婚姻方面的諾言,他在其他事上能夠守信嗎?他須要進至成熟的地步。

可是,這裡對那些在愛河以外的人有一句警惕之言。雖然關心兩個在戀愛中的基督徒的幸福是好的,但是與他們的戀愛有關的事乃是純屬私人而只涉及他倆和他們的家人的事。其他人,不論男女,並不需要探詢他們戀愛的進展情形。(彼得前書4:15)如果這對戀人作一項宣佈而邀請其他的人分享他們的快樂,那才是知道這些事的時候。負責領導小組的弟兄若認為訂了婚的男子的行徑使人懷疑到他靈性的成熟程度,他們可以查詢這件事。但這不是可以公開討論或評論的事。

上述一切均強調認識求婚、訂婚和結婚是一件嚴肅的事的重要。藉著表現靈性的成熟和對這些事所採取的明智行動,基督徒可以依從聖經和他們的好惡做適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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