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 基督徒若單方面解除訂婚的協定,這對於把這樣的人用作小組的榜樣方面會有什麼影響?
訂婚和退婚兩者都是嚴肅的步驟,是不可視作等閒的。可是,在基本上說來兩者均是私人事情。因此小組的長老無需過問這些事,除非其中一方向他們投訴或有證據表明小組中有些人為此感覺不安,以致對解除婚約的人失去尊重。在若干事例上,也許受到困擾的人需要較清楚了解這件事所牽涉到的原則。
我們留意到,在以色列的制度下,訂了婚的女子是被看作已有所屬的;倘若她們犯了任何不貞之罪,摩西律法會將其當作已婚婦人來處理。(申命記22:23,24)以色列男子有較大的自由可以片面解除婚約,例如拿撒勒人約瑟便曾打算如此行。馬太福音1:19敘述他獲悉馬利亞懷了孕之後,「約瑟是個義人,不願意明明的羞辱她,想要暗暗的把她休了。」(參閱申命記24:1)可是,基督徒並不在律法的約之下,而且今日在許多地方,訂了婚的女子所受的限制也和上述的例子不同。
在馬太福音5:37耶穌說:「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上下文表明他的訓示是勸人不要像當時許多人所為一般,時常指著天或耶路撒冷或其他東西起誓。可是從耶穌指責這種過分行為的警告看來,他並沒有說若有人意識到自己犯了嚴重的錯誤,試圖加以糾正是不對的。箴言6:1-5說有人為朋友作保,卻「被口中的話語纏住」;聖經勸人應該採取自救的行動,說:「你要自卑,去懇求你的朋友。」一個訂了婚的人也許意識到自己採取了一項不智的步驟。事實便是,在訂婚之前的戀愛期中,男子或女子通常都顯出「最佳面目」。可是,在宣布訂婚之後,這個人也許開始現出本來的面目。至此對方便可能看出一些以前未見到的嚴重難題了。
在長老們需要查問一宗解除婚約事件的特殊例子中,他們所關心的是退婚理由是否有效。什麼是「有效」的理由呢?1969年四月十五日《守望台》「讀者來函」欄中提出兩個例證。還有其他例證也是值得考慮的。在訂婚期內女子也許開始顯露出非常「跋扈」的態度,將首領權不放在眼內,因而構成有力的證據,表明她是屬於箴言19:13;21:9;27:15,16所描述的人。或者在這段時期內,男子從事一些嚴重錯誤的行為,例如酗酒、不道德或嚴重的不忠實行為等。或者其中一方可能看出對方在靈性上有其他嚴重的弱點,或者懷有十分強烈的物質主義思想,以致另一方在良心上認為結婚之後這會對他或她的靈性力量構成沉重的負擔,也許他或她認為這種負擔會達到有害的程度。可是,這並非意味到在每宗例子中對方都是有缺點或低劣的人。有些人也許認為對方是個極好的人,但由於彼此在性格或觀點上有極大的分歧,以致婚姻生活會使一方或雙方十分為難。雖然並非所有人都有同一看法,有些人卻為了這項重要理由,並經過仔細考慮和禱告之後,決定解除婚約。當然,雙方同意解除婚約會比單方面採取行動更好。可是另外的一方也許看不出難題的存在,或甚至將其置之不理。
這一切強調基督徒不應倉卒訂婚,反之要首先彼此認識清楚。對鄰人的愛應該阻止任何人對訂婚採取輕率的態度,因為他們意識到婚約破裂所帶來的感情創傷。
假若有一個人失去配偶,由於對方死去或不貞(合乎聖經的離婚),他或她在感情上可能亟需伴侶去排除寂寞。這也許會促成比在其他環境下較快訂婚的傾向。在感情恢復平衡之後,這個人或者意識到訂婚是不智之舉。倘若事情發生在一個長老身上,這件事可能顯示他缺乏穩定,但亦未必如此。我們必須考慮到環境的因素。
因此,倘若一個居於作別人榜樣的地位的人,如長老或助理僕人、伯特利之家的工作人員、其他全時間工作者,發生了這樣的事,長老團應該觀察這人的全貌而非僅是對於單方面解除婚約就事論事。這人在以往的行徑若是表明他有將此事視作等閒的傾向,長老團便會認為推薦將他的模範地位除去是明智之舉。他們也許發現解除婚約的理由僅是這人已移情別向,此舉表明他用情不專。倘若小組有相當多的人表示對這人失去尊重,這件事也值得考慮。當地的態度與環境也應該受到考慮,因為世上有些國家或地方將此類安排看得比其他地方嚴格。
可是,倘若這些不利因素並不存在,而當事人表明自己懷有認真、衷誠和體貼別人的態度,則單方面決定解除婚約未必會導致解除模範地位或限制其在小組中所享權利的處分。解除婚約的理由是否有效乃是一個決定性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