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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台宣揚耶和華的王國-1999年
《守》99 8/15 30-31頁

讀者來函

基督徒應當把訂婚看得多認真?

男女共訂終身誠然可喜,卻同時是一件嚴肅的事。成熟的基督徒不該把訂婚視作等閒,認為他們可以隨時由於瑣碎的問題就把婚約解除。在訂婚後的時期裡,男女可以加深彼此的認識。

關於訂婚這個問題,我們必須明白,在不同的地方和不同的時代,婚俗和結婚的步驟也各有不同。聖經正好表明這點。

羅得的兩個女兒「還是處女」,就通過某種方式跟當地兩個男子訂了婚。羅得的「女婿」「將要娶他女兒」(14節的夾注譯文),可是聖經並沒有記述訂婚的原因和過程。羅得的女兒成年了嗎?在選擇未來夫婿一事上,是否主要由她們決定?她們有沒有按照某些公開的步驟訂婚?我們並不知道。(創世記19:8-14)然而,我們卻知道雅各答應拉結的父親為他工作七年,作為迎娶拉結的條件。雖然雅各把拉結稱為「我的妻子」,可是在那七年期間,他們並沒有發生性關係。(創世記29:18-21)另一個例子是,大衛要先擊敗非利士人,才能娶掃羅的女兒為妻。由於大衛符合掃羅的要求,因此能夠跟掃羅的女兒米甲結婚。(撒母耳記上18:20-28)這些「訂婚」的事例彼此不同,跟現今各地人們訂婚的方式也迥然有別。

摩西律法就婚姻和訂婚定下若干規則。例如,男子可以多妻;他可以根據不同的理由休妻,但妻子顯然不可以這樣做。(出埃及記22:16,17;申命記24:1-4)男子如果誘姦了一個還沒有許配給別人的處女,只要女方的父親同意,男子就必須把這個女子迎娶過來,而且終生不可休她。(申命記22:28,29)其他的律法也適用於婚姻方面,例如有關夫婦避免房事的律法。(利未記12:2,5;15:24;18:19)關於訂婚,聖經有些什麼規定呢?

一個許了人的以色列女子的法律地位,跟一個還沒有許配給人的女子的法律地位不同;在某些方面,前者被視為像已婚一樣。(申命記22:23-29;馬太福音1:18,19)以色列人不可跟某些親屬訂婚或結婚。這樣的親屬通常是血親,但也有由於繼承權的緣故,某些男女不可訂婚或結為夫婦。(利未記18:6-20;參看《守望台》1978年9月15日刊23-26頁。)由此可見,上帝的僕人不應當把訂婚視作等閒。

以色列人處於摩西律法的一切規定之下,但基督徒卻不在這套律法之下,所以律法就訂婚和結婚所作的規定對他們並不適用。(羅馬書7:4,6;以弗所書2:15;希伯來書8:6,13)事實上耶穌指出,基督徒在婚姻方面的標準,跟摩西律法所規定的不同。(馬太福音19:3-9)雖然這樣,耶穌卻沒有減低婚姻或訂婚的嚴肅性。那麼,基督徒應當把訂婚看得多認真呢?

在許多國家,人們自行選擇終生伴侶。一旦一對男女答應結為夫婦,他們就被視為訂了婚。人通常無需另以什麼正式的步驟去跟未來配偶訂婚。誠然,在有些地區,男子通常會把一隻戒指送給未婚妻,藉此表示他們已共訂終身。按照某些地方的習俗,人們慣常在家裡的筵席上或其他的小型社交集會上向親友宣布兩人的訂婚。這些安排是個人的選擇,並不是聖經的要求。構成訂婚的,是男女兩人所作的協定。a

基督徒不該急於談戀愛,輕率訂婚或倉促結婚。社方出版了一些基於聖經的刊物,幫助獨身的人決定,他們開始一段戀情或採取步驟訂婚或結婚是否明智。b關於這些勸告,一個重要之點是:基督徒的婚姻是永久的結合。——創世記2:24;馬可福音10:6-9。

兩個基督徒在開始考慮訂婚之前,就應當彼此相當熟悉。雙方都應當各自想想:「我真的確知對方的靈性情況嗎?他真的愛戴上帝嗎?我願意終生跟對方一起事奉上帝嗎?我們有足夠機會了解彼此的性格特點嗎?我有信心大家以後也合得來嗎?我們對於彼此以往所做的事和現在的情況,有足夠的了解嗎?」

兩個基督徒一旦訂了婚,他們和其他人 自然期望下一步就是結婚。耶穌告誡說:「你們的話,『是』就該指是,『不是』就該指不是。」(馬太福音5:37)基督徒訂婚,應當表示他們的確有意跟對方結婚。可是,在罕見的事例上,一個訂了婚的基督徒也許發覺在訂婚前,有些嚴重的事是對方從沒有提過的,或甚至加以隱瞞的。問題也許牽涉到對方以往一件關係重大的事,甚至是有刑事責任或不道德的事。獲悉這件事的基督徒必須決定怎樣做。也許兩人一起徹底討論過事情之後,同意繼續訂婚。或者雙方決定解除訂婚的關係。雖然這樣做是當事人的私事,別人不該介入,也不該妄自猜測或下判斷,這卻是個關係重大的決定。另一方面,獲悉這宗嚴重事件的基督徒也許認為不得不跟對方終止訂婚關係,即使另一方卻想保存這種關係。——參看《守望台》1975年12月15日刊的「讀者來函」。

人最好在結婚之前就解決這些問題。耶穌說,人離婚再娶或再嫁,惟一合乎聖經的理由是配偶犯了坡內阿,意即嚴重的性不道德。(馬太福音5:32;19:9)耶穌並沒有表示,人發覺配偶在婚前有嚴重的難題或做了嚴重的錯事,就可以終止合法的婚姻關係。

例如,在耶穌的日子,人染上痲瘋顯然是可以發生的事。假如一個猶太男子婚後發覺配偶患了痲瘋病,無論配偶早已知情還是不知情,他可以提出離婚嗎?摩西律法下的猶太男子也許會這樣做,但耶穌並沒有說他的門徒可以這樣做。請考慮一些現代的事例。一個男子染上梅毒、生殖器疱疹、人體免疫缺陷病毒或其他嚴重的傳染病,但他結婚時並沒有透露這件事實。也許他是在訂婚前或訂婚期間,犯性不道德而染上這種疾病的。即使妻子後來發覺丈夫患了惡疾,或發覺他婚前犯了性不道德(甚至失去生育能力或患陽痿),也不能改變他們已經結為夫婦這件事實。根據聖經的教訓,妻子不能因為配偶婚前做了錯事,就跟配偶離婚,正如她結婚時要是患了某些疾病,或甚至由於跟其他男子有染而珠胎暗結,丈夫也無法以合乎聖經的理由跟她離婚一樣。他們現在已結為夫婦,彼此作出承擔了。

誠然,這種可悲的情況相當罕見,但這些事例卻有力地表明一個基本重點:不要把訂婚視作等閒。無論在訂婚前還是在訂婚後,基督徒男女都應當設法加深彼此的認識。他們應當把對方渴望知道或有權知道的事如實相告。(某些國家的法律規定,打算結婚的男女必須接受婚前的身體檢驗。即使沒有這樣的規定,有些人也想接受這類檢驗,以便獲知他們的健康狀況。)這樣,既嚴肅又喜樂的訂婚安排足以達成一個尊榮的目的,引導男女雙方步向更嚴肅、更喜樂的婚姻關係。——箴言5:18,19;以弗所書5:33。

[腳注]

a 在某些社區,父母仍然為兒女安排親事。也許在兒女到適宜結婚時之前很久,父母就作出這樣的安排。這其間,這對男女被視為訂了婚或已許配給對方,但還沒有結為夫婦。

b 請參看《青年人所提出的問題——有實效的答案》第28-32章,《家庭幸福的祕訣》第二章,紐約守望台聖經書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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