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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台宣揚耶和華的王國-1977年
《守》77 9/15 575-576頁

讀者來函

● 我認識一名可能在不久接受基督徒浸禮的男子,但他在本國的居留證已經期滿。我應給他什麼忠告呢?

你無疑應當稱讚他渴望認識及跟從上帝的勸告。聖經敦促基督徒要奉公守法,將該撒之物還諸該撒。(馬太福音22:21)因此,你促請他盡可能依例取得合法的居留地位是好的,因為在目前他可能被視為非法的居留者。

顯然他並沒有偷竊,說謊,過不道德的生活或違反聖經清楚表明的其他道德律法。我們提及這點乃是因為一個違反上帝律法的人必須先悔改歸正方能有資格接受基督徒的浸禮。(哥林多前書6:9,10;使徒行傳26:20;2:38)然而這男子想知道,關於服從當地的律法,例如在他本身的事例上,基督徒的立場如何呢?

聖經勸基督徒要服從地方上一切與上帝的律法並無衝突的法律。(羅馬書13:1;使徒行傳5:29)使徒解釋藉著這樣行,我們便不必懼怕受到有權刑罰犯法者的掌權者所懲罰。再者,我們可以藉此懷有無愧的良心。——羅馬書13:3-5。

然而,上帝的道並沒有表示基督徒小組,藉著所設的監督,有義務要熟讀一切民事與刑事法律的細節以便加以執行。我們從保羅對待阿尼西母的方式便可以明白這件事。

阿尼西母是屬於一個名叫腓利門的歌羅西基督徒的奴僕。由於某個自私的理由,阿尼西母潛逃到羅馬而藏匿在該地眾多的人口中;他甚至可能在逃走前竊取過主人的東西。在羅馬阿尼西母以棄主潛逃的奴隸(拉丁文,fugitivus)的身份遇到保羅;他成為基督徒並服事保羅。後來保羅敦促阿尼西母回到他的合法主人那裡,保羅也鼓勵腓利門把阿尼西母當作弟兄一般收納及仁慈地對待他。——腓利門書8-22。

請留意當阿尼西母在羅馬之際,保羅並沒有將他交與羅馬官府,把他當作私自潛逃的奴隸或竊賊而加以處罰。我們從他的寫作知道保羅相信基督徒應當服從地方的法律,但顯然他並不認為小組有責任代表政府監管人們的生活。此外,我們可以見到阿尼西母的情況並沒有阻止他受浸。最後,阿尼西母很可能受到像以上提及的羅馬書13:1-5的勸告及保羅私下的敦促所感動,終於選擇返回他的合法主人那裡。

今日的基督徒小組跟從一條與此聖經先例一致的途徑。小組不會先查究清楚某人的住宅是否符合每項建築法例,或他是否完全符合在該國合法居留的每項條件或等類的事,然後才容許這人受浸或留在小組裡。

這絕非意味到上帝的百姓輕看該撒的律法。剛相反,我們是以奉公守法而見稱的一群人;不少政府官員會因這事稱讚耶和華見證人。這正如保羅論及服從政府時所說一般,「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羅馬書13:3。

小組中作領導的人更當在此事上作模範。聖經說長老和助理僕人應當「無可指責」,『在教外有好名聲』及「沒有可責之處」。(提摩太前書3:2,7,10)因此,一個蓄意將「該撒」所訂,人所共知的法律要求置諸不理的基督徒不會被推薦在小組裡擔任負責的職位。被薦擔任這等權利的男子應當是一些「堅守所教真實的道理」的人,不僅在所說的話上,同時也在他們所選擇的生活方式上,包括實行將『該撒之物還諸該撒』的勸告在內。——提多書1:7-9。

不錯,每個人,不論是基督徒與否,均須自行負責決定是否依從民事法律。然而,你將這些聖經觀點與自己所認識的人分享乃是仁慈之舉。真的,聖經叫人服從政府法律的勸告確是明智及對我們有益的。藉著實行這些勸告,基督徒可以避免一些惱人的難題,並在事奉上帝方面享有無愧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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