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限度
「誤以為有自由的人比任何人更深陷於奴役之中而不能自拔。」——歌德。
自由!這個名詞多響亮。可是,對你來說,自由意味到什麼呢?自由是否意味到你有權隨時隨地做你所喜歡做的事而絲毫不用理會別人?當然不是!你的行動受到立法機構的種種限制以求保障他人的權益。人若要居住在一起過著團體的生活,這豈不是亟需的事?
例如,你也許有旅行的自由,可是你只能夠在法律許可的限制之內駕駛你的車輛。設立這些限制或法例不單是為了保護他人,同時也為了保護我們。因此,真正的自由並不含有免除所有約束、紀律及犧牲的意思,也不意味到沒有任何正當和有益的法例。饒有趣味地,《布萊克法律辭典》為自由一詞作了以下的定義:
「自由的情況,……除了公正和必需的法例以及團體生活所負的諸般義務之外免去一切的阻撓、障礙或禁制。」
若要享有自由,我們必須在兩種界限——自然的律法和道德的律法——之內生活。
人受到自然法則所限制
即使一個人住在大海中一個小島上與世隔絕,他仍然不能享有絕對的自由。身體的自然需要以及對周遭環境的倚賴把各種限制加諸他的自由之上。造物主耶和華上帝訂立這些自然的界限,同時也通過他的律法和原則而設立其他的限制。——使徒行傳17:26-28。
上帝設立了自然的法則,使宇宙能以一種奇妙、和諧的方式運行。這些法則是為了我們的益處而設的。例如,你會因上帝所訂有關地心吸力的自然律則感到受壓制嗎?當然不會!反之,這乃是維繫宇宙及保護你不致飛越地球所必需的力量。
可是,你若蓄意漠視地心吸力的法則,從一百呎高的懸崖跳下,那又如何呢?你若不摔死也會重傷。後果:不是自由,而是加增了限制。我們絕不能忽視自然法則而無須付出代價。但是,我們若在自然法則的範圍內活動,便會受益不淺。
規限行為的律法
約在300年前,英國哲學家洛克(John Locke)把你可能對於自由和人為律法已看出的事實作了一項總結。他寫道:「沒有律法就沒有自由。自由乃是要免受來自別人的束縛和暴力;除非有法律,否則這是無法實現的。自由並不是有些人所說的『人人都可以為所欲為』的情況。人若可以受別人隨意轄制,還有什麼自由可言?」
這番話對於規限有害行為的人為律法來說的確最適當不過!人若看出控制社會行為的律法是必需的,造物主豈不也看出有這種必要嗎?我們若認為上帝會制定自然法則,但卻沒有予人所需的律法去指引人的行為,這可說是合理嗎?絕不。——馬太福音6:8。
造物主為人類所訂的律法被記錄及保全下來,使我們能夠以最佳的方式去處理自己的事務。(提摩太後書3:16,17)關於這些律法的質素,《活的英文聖經》說:「耶和華的律法正確無誤,使生命更新;耶和華的訓詞可靠,使愚人得啟迪;耶和華的法則可悅,使人滿心歡喜;耶和華的誡命正直,使人眼目明亮。」——詩篇19:7,8。
人若試圖擺脫一切適當的道德限制,便會有如一艘失去羅盤和舵的船一般。兩者均會隨波逐流而亟需找著一條安全的航線,否則後果堪虞。因此,這引起一個嚴肅的問題。我們若脫離上帝而獨立自主,仍能夠在生活上尋得安全的指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