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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悉上》 羅馬人

羅馬人

(Roman)

本指住在意大利羅馬城的人。(徒2:10;羅1:7)隨著羅馬帝國逐漸擴張,「羅馬人」的含義就更廣。「羅馬人」有時指羅馬的統治階層,而「羅馬人的辦事程序」則指當局的施政方針或原則。(約11:48;徒25:16;28:17)但「羅馬人」有時純粹指羅馬公民,而且是不論國籍或出生地的。(徒16:21)

羅馬公民權是可以用錢買的,克勞狄·呂西亞將軍就是一個例子。有些人則生來就擁有羅馬公民權,比如使徒保羅就是了。保羅雖有猶太裔血統,生於西利西亞的大數城,距離意大利好幾百公里,但他生來就是羅馬公民。(徒21:39;22:3,25-28;23:26,27;見公民)

羅馬公民享有種種權利,在很多方面都受到保障。從公元前168年馬其頓被征服起,羅馬公民基本上就不用納稅了。在公元前509年至公元前195年的不同時期中,羅馬政府制定了《瓦萊里亞公法》和《波爾恰公法》。根據這兩套公法,羅馬公民可免受鞭刑。不過《瓦萊里亞公法》規定,當事人要訴諸國民公斷才可免受鞭刑,《波爾恰公法》則沒有這種規定。後來,羅馬公民更有權向皇帝上訴。如果案件涉及死罪,羅馬公民可以要求前往羅馬,在皇帝面前受審,由皇帝親自定奪。(徒25:11,12)違犯《瓦萊里亞公法》或《波爾恰公法》非同小可,從保羅的兩次經歷就足以見之。(徒16:37-40;22: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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