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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监护权——宗教与法律同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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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醒!1997年
《警》97 12/8 5-8页

子女监护权——宗教与法律同兼顾

在离婚及子女监护权的诉讼上,宗教有时成了争论焦点,使问题更形复杂。比方说,宗教可能引起以下的问题:

离婚父母因为另一方所信奉的不是主流宗教,就以对方的宗教信仰为借口,声称对方不宜抚养孩子。法官有理由听取这样的证词吗?法官是否应该审查父母双方的信仰和宗教活动,然后按他本人的意见,裁定哪个宗教对孩子最合适?他可以下令孩子接受某个宗教的教育,而同时禁止孩子接触别的宗教吗?

今天,信仰各异的夫妇越来越多,异族通婚也日见普遍。在这些夫妇离婚以前,他们的子女也许已经同双亲所属的宗教团体相当熟稔。有时候,父母一方在离婚前不久改变了宗教信仰。改信的家长加入新教会后,生活日趋稳定平衡,觉得跟这些宗教朋友交往很有价值。但对于父母一方改信的宗教,子女倒有“人地生疏”的感觉。这引起了另一个问题:只因为父母一方改变了宗教信仰,法庭就可以禁止改信的家长带同子女参加宗教活动吗?

以上提出的问题相当棘手。法官既要周详地考虑孩子的需要,也要顾及父母双方的权益。

父母子女的基本权利

老实说,法官多少总会受个人的宗教见解所左右。尽管这样,在大多数国家,法官却很少会完全漠视父母或子女的宗教权利的。这些国家的宪法可能不容许法官限制家长的基本权利;父母基本上有权决定怎样教养子女,安排子女接受怎样的世俗和宗教教育。

反过来,孩子也有权选择,接受不接受父母所作的有关安排。法官必须有可靠的证据表明,“某个宗教的活动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构成即时而实在的威胁”,才能依法干预孩子的宗教教育。(楷书自排。)国家不能仅因为离婚父母对宗教各持己见,或仇视宗教,就贸然插手干预。

在美国内布拉斯加州,一个离了婚的耶和华见证人女子,在女儿监护权的诉讼上,一直显得通情达理。这个事例可以说明上述的法律条文怎样保障父母及子女的权益。女儿的父亲不是见证人,也不想女儿参加耶和华见证人在王国聚会所举行的聚会。下级法院裁定父亲得直。

女儿的母亲向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上诉。她指出没有证据表明,耶和华见证人的宗教活动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构成即时而实在的威胁。她作证说:“让女儿有机会出席并参加父母双方的宗教活动……是好的,等待女儿长大而有足够的判断力,到时她就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宗教。”

上级法院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下级]法院滥用了酌情权,不该对负责抚养的母亲施加限制,她有权监管未成年孩子的宗教教育”。毫无证据表明,耶和华见证人在王国聚会所举行的宗教活动对孩子有害。

非抚养一方的权利

离婚父母有时利用宗教分歧为借口,企图争取子女的监管权。且以美国新墨西哥州的“哈尔萨对哈尔萨”案为例。父母还是夫妻的时候,双方都信奉锡克教。离婚后不久,做母亲的改信了天主教,并劝子女不要奉行锡克教。

做父亲的当然感到不高兴,于是提出起诉,以求取得法院指令,规定子女要受锡克教薰陶。初审法院怎样回应父亲的要求?他的要求不获批准。初审法院裁定,“子女跟[他]一起的时候,不可违反本意地参加锡克教的活动,包括任何教堂活动、锡克教的夏令营或日间托儿站所举办的活动在内”。

子女的父亲不服法院判决,把案件移交新墨西哥州上诉法院审理。上级法院裁定父亲上诉得直,撤销了初审法院的判决。上诉法院说明:“法官应该公正无私,不可偏袒任何宗教。除非有明确迹象表明,某个宗教对孩子有害,法官才可以介入这个受宪法保障的敏感问题。在宗教问题上施加管制危险非轻:法院判处的限制有违宪法,侵犯父母的崇拜自由,又或者为当事人造成相若的负面效果。”

上述判决是遵照一长串的原则而裁定的;在多个国家,这些原则早已得到确认。家长要是通情达理,就会思量这些原则。此外,基督徒家长还会深入细致地考虑孩子的需要,例如孩子需要同双亲往来接触,也要尽自己的本分尊重父母。——以弗所书6:1-3。

庭外调解

庭外调解虽不像法院审讯那么拘谨,家长却不该对事情掉以轻心。在谈判过程中,离婚父母就子女监护权所达成的协议或协定,一经法院批准,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所以,家长宜向精通家庭法的律师请教,务求秉公办理一切有关子女监护权的事项。

父母双方应该为庭外调解作妥准备。调解期间,离婚父母的态度和行为可大大影响谈判结果。事实表明,在离婚诉讼上,夫妻双方常常因为情绪太过激动,往往忽略了一些重要问题:什么安排对孩子最为有益?怎样满足子女的需要,好让子女能够在心智、感情和身体上茁壮成长?

别忘记,从法律观点看,要优先调停解决的不是宗教分歧,也不是私人争执,而是父母双方可以怎样取得共识,为孩子的利益着想而达成协议。离婚父母可能因宗教或别的理由遭受歧视,也可能要面对料想不到的盘问,应付旨在使人激动不安、心慌意乱的质询。离婚父母有时也会互相指责,彼此夸大对方的弱点。当事人总要通情达理,大家才能找出解决的方案来。

有时候,调解程序看来旷日持久,令人灰心丧气。另一个选择就是漫长的法律行动。由于公开审讯,当事人不但感到难堪,还要担负高昂的诉讼费。长时间的诉讼也对子女造成损害。这个选择无疑不足取。基督徒家长应该恳切祈求上帝的指引,认真对待调解程序,像应付日常生活的种种困难一样。他们时刻记住上帝所灵示的劝勉:“你要把你的道路交托耶和华,并倚靠他,他就必成全。”——诗篇37:5,《新译》。

要是双方不能和解,法官又把孩子判给另一方照管,那又怎么样?离婚父母有一方给基督徒会众开除了,另一方该怎么办?该单独抚养还是共同抚养子女,离婚父母有什么准则可依从?下篇文章会讨论这些问题及相关的圣经原则。

[第6页的附栏]

三大优点

家庭法院一位法官接受《儆醒!》访问,他指出家长要获得监护权,就必须在为人方面具有若干优点,包括以下三个:

通情达理——愿意让另一方随意探望孩子(如果对孩子的身体健康和道德无害的话)

关怀备至——体贴孩子的情感需要

自制——在生活上保持平衡,使家庭弥漫安谧的气氛,好让孩子茁壮成长

[第6页的附栏]

裁决准则

有些法官制定裁决准则,以免离婚父母利用对方的宗教信仰挑起不必要的纷争。例如:

1.离婚父母应该鼓励孩子,跟双亲培养骨肉亲情。加拿大最高法院法官约翰·索平卡指出,父母双方都有权“参与有益身心的德育活动[包括宗教活动在内]。在探视子女期间,非抚养的一方不该装模作样,也不该弄虚作假”。

2.禁止探视的家长把自己的宗教信仰灌输给孩子,就是侵犯该家长的宗教自由,除非有确凿不移的证据表明,这样做对孩子有迫切而实在的危险。

[第7页的图片]

在子女监护权的诉讼上,法官负有沉重的责任

[第8页的图片]

调解人员能够帮助离婚父母化解分歧,无需面对漫长的审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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