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察是非的法官保護少數份子的權利
一位深具洞察力的著名法官有一次說:「法律如果能夠打破成見和流行的感情,使不受大眾歡迎的市民得到保護不致受到歧視,這時就是法律的功能發揮到最高峰的時候了。」
像這樣的一個不偏不倚的審判例子最近發生於美國華盛頓州的德高馬市。
有一個少數份子的宗教團體決定在那裡建築一間禮堂供崇拜上帝之用。地點是在皮亞斯鎮,離德高馬市大約8哩(13公里)。這間建築物有1,800個座位,是若干個耶和華見證人小組用來作宗教上聯合聚會的場所。他們在這個人口密度不大的小鎮已購買了九畝地。按照該鎮的劃地法令,這個地方是准許建築「教堂」或供崇拜用的場所的。
他們已經將小心準備的設計圖和有關文件分別呈交各有關當局的官員。他們已獲得衛生局的批准。工務局亦已批准,只要求稍作修正而已。此外,環境檢察委員會亦認為這間大會堂「對環境並無惡劣影響」而批准了。一切事務的進行看來都十分順利。
受到不法的限制
1976年一月,他們向建築督察長康比爾申請建築許可證。至此,順利的氣氛突然消失了。康比爾拒絕發出許可證。他同意這個地方可以建築「教堂」,但是耶和華見證人不能在那裡建築大會堂。為什麼不能呢?他的回信舉出兩個理由:「你們申請建築的大會堂容納人數眾多,目的在吸引本鎮以外的外來人。」此外,皮亞斯鎮的計劃局說:大會堂「不是一間普通的教堂」,因為教堂必須是「供當地居民集合作崇拜之用的宗教聚會所。」
但是他們所說的話與該鎮的劃地法令並不符。該法令只是說:「『教堂』是指一間主要供宗教崇拜用的建築物。」當然,宗教自由是不能只限於本地才享有的。這些官員是否想加上不法的限制以阻止見證人建造這間建築物呢?當然,屬於少數份子的人又怎能保護他們的合法權利呢?
律師的勸告是,除了循法律的途徑之外別無其他辦法。
於是他們在1976年2月4日向法庭提出訴訟,要求法庭發出「職務執行命令狀」或命令該鎮的建築督察長發出建築許可證。此外他們並向法庭提出詳細的辯論意見書及當地容納人數較大的教堂的調查書。
1976年4月13日,這個案件終於在皮亞斯鎮高等法院由蘇夏鼎法官主審。法官很快就察覺到少數份子的權利受到侵害而作出以下的判決:
「根據皮亞斯鎮劃地法令第9.06.150號,『教堂』的定義如下:
「『教堂』是指一間以宗教崇拜為主要目的的建築物。……」
「訴訟當事人業已申明在計劃中的大會堂裡舉行的聚會完全會以崇拜全能的上帝為目的;所用的基本教科書是聖經。節目的內容包括傳道,朗誦經文和來自聖經的訓導。」
「縣督察長拒絕發給許可證的理由為(1)計劃中的建築物在正常意義上並非教堂,因它的會眾並非本地的居民。(2)它意圖吸引外地來的人……
「對被告(皮亞斯鎮及它的建築督察)不利地,我們只要讀一讀上文所引述的劃地法令便可明白事實真相。根據該法令的定義,訴訟人無需有本地居民所組成的會眾。它亦未限制建築物之大小……它對所吸引的崇拜者亦未訂有地域之分。它唯一的條件就是以宗教崇拜為主要目的……
「基於上開事實,本席認為計劃中的建築物與法令相符,其中毫無含糊之處。……為此,特將『職務執行命令狀』發下。」
法官忠實地維護法律的威嚴,藉此擊敗了不法的限制。
頑強的抵抗
但是被告仍然公開反抗法庭的命令,不肯發給許可證。因此原告便不得不繼續採取法律行動。
關於他們下一步的行動,1976年5月14目的《奧林匹克日報》有如下的報導:
「向法院提出藐視法庭的控告」
「申請在布也笠建築一座大會堂的耶和華見證人向法院控告皮亞斯鎮和鎮建築局犯了藐視法庭罪」
1976年5月27日這個藐視法庭案又由蘇夏鼎法官主審。被告既然有意藐視法庭,他們就企圖藉著向州上訴法庭提起上訴以挽救自己的不利地位。於是他們請求法官發給「停止執行令」,意思是請求准許延期發給建築許可證。直至上訴法庭作出判決為止。法官若是批准他們的話,至少會給他們拖延時間一年。
但是法官識破他們規避法律的陰謀;所以,他不但拒絕他們的請求,而且限令皮亞斯鎮和該鎮的建築督察在五天之內將建築許可證發出,否則便會受到藐視法庭罪的懲罰。法官又再次在法律上維護少數份子的正當權利。
這個命令在上午10時發出。但是在同日正午之後不久,皮亞斯鎮的律師和另一位代表反對派的律師卻在同一法院的林雅各法官處取得一項相反的命令,指令該鎮不可發出建築大會堂的許可證。當時既未有耶和華見證人的律師在場,他們亦未有揭露關於蘇夏鼎法官在該日早上所作出的判決。結果,在同一案件上,同一的法院在同一日之內由兩位不同的法官發出了兩個彼此相反的命令。
林雅各法官後來怎樣獲悉這件令人驚訝的事呢?德高馬的《新聞論壇報》在翌日的同一份報紙中刊出以下兩個標題:
(1)鎮當局必須發出建築許可證給耶和華見證人
(2)法官禁止將許可證發給耶和華見證人建築大會堂
後來林雅各法官在6月1日,即他下一次出庭的時候,將代表被告的兩位律師召來,同時邀請耶和華見證人的律師出席,直截了當地採取矯正行動,宣告自己所發出的命令無效。事情至此乃告一段落。
數日後,即1976年6月11日,鎮當局在上訴法庭面前仍然採取頑抗態度,同法庭請求發給為蘇夏鼎法官所拒絕的「停止執行」令。耶和華見證人的律師反對他們的請求,指出他們此舉殊不足取,毫無價值,目的不外想拖延建築的進行。明察是非的法官們亦未為所愚,因此,他們拒絕鎮當局的請求而繼續保護少數份子的合法權利。
現在許可證可以發出了吧?到1976年6月14日,見證人終於從不大願意的官員手中領到許可證。但是在此之前,他們還要為這件事辯論了若干小時,因為顧慮到再會有藐視法庭的事情發生。
在陰雲籠罩下進行建築
領到拖延已久的許可證,耶和華見證人便歡天喜地地進入建築地盤,立即開始為大會堂的基地施工。雖然法律上的陰影仍然籠罩而可以阻止建築物完成;耶和華見證人卻懷著堅定的信心勇往直前,一心一意繼續他們的建築工作。
鎮當局的職務執行命令的上訴尚懸而未決。此外,鄰近的人則對環境查察委員會的批准表示不服而向皮亞斯鎮行政委員會上訴,希望藉著環境保護條例可以阻止大會堂的建築。他們請求鎮行政委員會命令耶和華見證人提出環境影響聲明書。提出環境影響聲明書這件事可能需時達一年之久及花費一萬美元。這個建議是阻延建築的第二個手段,但結果卻無濟於事。為什麼無濟於事呢?因為大家都知道,教堂只在周末使用,對環境絕不會有很大影響。
鎮行政委員會的三人委員定期於1976年7月20及27日審理這個上訴。反對大會堂的人宣稱,這間建築物會引起交通的難題,如停車難題和排水難題。他們的議論只是私人的意見而毫無事實支持。代表大會堂的一位工程師簡路易先生表明大會堂只是一個「低層建設計劃」而無需環境影響聲明書。簡先生又補充說「舉例來說,我們已觀察過一頭大象在一塊厚板上走過,同時又量度過梁木的撓曲程度,由此我們得的結論是,使小貓在同一塊厚板上行走絕無問題。就環境的影響來說,大會堂可說是隻小貓。」
雖然環境影響聲明書的不必要證據十分顯明,但是由於三人委員會中有二人認為「當地居民的願望」而下令要被告提出影響聲明書。三人中反對這個決定的另一個委員韓克利先生論及這件事說:「我看不出有任何要求提出環境影響聲明書的證據。」
行政委員會下了這個對耶和華見證人不利的命令之後僅一日便被宣告無效了。因為耶和華見證人的律師在1976年7月29日上午9時15分在開庭審訊時向林雅各法官表示對行政委員會的決定不服,請求法庭發出「司法審查令狀」。法官在簽發這個命令時對律師說:「我在報上已讀到這個決定。我預料你必定會來見我。」這個令狀吩咐行政委員會將受理本案的所有文件及記錄提交法庭審查。在審查期間他們不得干涉大會堂的建築工作。
這個法令的延期執行意味到有另外三個月的建築時間。懷著滿腔熱誠和勇往直前精神的自願工作者於是傾盡全力從事建築工作。他們堅信法庭必定會作出公正的判決,使大會堂得以完成。
1976年9月9日,鎮當局的上訴案件由上訴法庭的皮華濃法官審理。這位明察是非的法官向鎮當局指出,他們的上訴是一無可取,毫無價值和沒有勝訴希望的,並勸他們自動將上訴撤銷。至是鎮當局自知勝訴無望,就明智地既不加申述,也不加辯論便將上訴案撤銷了。
現在只剩下一個訴訟要應付了,就是對行政委員會的決定所下的司法審查令狀。
回到法庭去
辯論這個令狀的日子(10月29日)來到時,大會堂的建築已完成到七成了。牆壁和上蓋都已建築好,地板也鋪好,庭園的風景也大致上布置好。那一天的早上,新聞記者,電視攝影記者和關心這件事的傍聽者都群集到設於德高馬市市政大廈的法庭中。這次審判是一場延續了很久的法庭鬥爭劇的最後一幕。法庭的布告板將這次訴訟列為「耶和華對皮亞斯鎮」。
這句話可能比許多人所意識到的更為正確。
法庭很快就坐滿聽審的人。大部分是耶和華見證人,因為他們關心這間大會堂。不久開庭時間來到了,史華都法官已就席。大家都肅靜下來。書記官宣讀了這次案件之後,於是審訊便開始。爭論點關係重大,大家都十分緊張。到場聽審的人都知道大會堂已建築了七成以上,因此人人心裡的思潮都此起彼伏:建築工程會不會中斷呢?建築物會不會被拆毀呢?他們所有的工作和努力會有可能就在這個法庭的宣判中化為烏有嗎?他們熱切地聚精匯神,專心聆聽。
首先對法官提出論據的是侯格倫律師。他是加拿大、安他利奧州、多倫多的王室律師。他指出,鎮行政委員會所作的決定是武斷的,不公平的,毫無證據支持。所以他請求法庭將這個決定推翻。
代表鎮和鄰人的律師只作了簡短無力的辯論。最後由代表大會堂的陪席律師,德高馬市的弗多馬提出反證。接著法庭又肅靜下來,因為法官準備要宣判了。於是人人都屏息以待,準備聽清楚法官口中所說出的每一句話。
法官首先稱讚律師作了優良的論點陳辯書,周密的事前準備和在庭前作了卓越的陳述,使他在作判決時省了不少困難。然後他繼續說:「我亦想稱讚許多坐在法庭後座的人(大部分是耶和華見證人),因為他們認識這是個法庭而予以適當的尊重。」
在宣判所作的決定時,法官說:
「綜觀事件的全貌,本庭對本案的結論是:鎮委員會在成問題的法律下誤解他們的職責。我認為他們的決定是基於自己的願望之上。……本庭認為行政委員會的決定目的並不在乎保全環境,而且要求被告提出環境影響聲明書在應用該法令方面亦至為不當。
「這是個低層建設計劃,因此命令被告提出環境影響聲明書是誤解該法的正當運用……為此本庭拒絕發給停止建築命令」。
法官在判決書上描述鎮行政委員會的決定為武斷和無定見的行為,故此是無效的。在本案上我們再次見到明察是非的法官維護少數份子的合法權利。
到這個時候,一般大眾對這場宗教自由的奮鬥已十分關心。電視節目的傳播使人們能夠看見和聽見法官宣讀他的重要判決,清楚表明命令耶和華見證人提出環境影響聲明書的不當。德高馬《新聞論壇報》的頭條標題,宣布:「耶和華見證人在環境影響問題上獲得勝訴。」
大功告成!
糾紛既已過去,獻了身的耶和華見證人遂在歡樂、團結的氣氛中加緊去完成建築大會堂的工作。德高馬《新聞論壇報》的記者們到大會堂的建築地盤拍攝照片。他們對耶和華見證人的活動和效果大為驚異,尤其是對於所有建築工程的大小工程都由自願工作者完成這點印象最深。其中有一位評論說,在今日和這個時代仍然有人獻出他們的時間來從事此類事業的確令人難以置信。
一位曾反對興建大會堂的鄰人前來參觀大會堂好幾次。他對以前的反對表示抱歉。特別使他感激的是,他得到如此仁慈親切的招待,沒有任何人對他懷有絲毫敵意。這位以前的反對者興高采烈地由建築地盤中一位九十幾歲老人得到一份禮物,就是一本聖經。
布林末頓的一位海軍人員很想看看這間建築物如何由自願工作者所建造。他偕同兩位朋友在星期六來到大會堂的建築地盤。他們環繞地盤一周參觀過之後自己也成為自願的工作者;他們足足做了一個下午。其中一位評論說,他從來沒有見過有人以耶和華見證人所表現的合作精神一起工作。這位海軍人員作完下次的航海之後又再次來到大會堂的地盤作了兩日自願的工作和享受了兩日的友愛氣氛。
總括來說,為了建造這間大會堂,一共有超過二千五百人獻出他們的時間和勞力,有一個假日,參加自願工作的人數達500人之多。
回顧
這次悠長的法律訴訟對市民的自由與平等權利帶來了有利的結果。在維護不受大眾歡迎的人民,使他們不致受到歧視方面,這次訴訟可說是法律「發揮功能」的一個傑出例子。
七位不同的法官作了九個不同的判決去維護少數份子的權利,由此表明他們對公平的關注。在執法方面來說,這的確是明察是非和首尾一貫的一個輝煌例子。
耶和華見證人對於所有熱心公義的法官都十分賞識和敬佩。但耶和華見證人是特別體會他們的上帝耶和華對他們所作的保證:『凡為攻擊你們所造成的武器都必不成功。』——以賽亞書54:17。
華盛頓州西部的耶和華見證人以歡樂的心情邀請所有感興趣的人到他們這間花木環繞、美麗幽靜的大會堂參觀。1977年4月23日,在舉行奉獻禮的那一日,他們興高采烈地招待了1,977位來自漂姪生地區的人和他們一齊分享這份喜樂。這個純真崇拜的中心會對所有訪者保持門戶開放的政策,使它成為基督徒以愛心彼此交往、團結合作的歡樂場所。
[第7頁的精選語句]
「在同一日,同一法院對同一案件發出兩個彼此相反的命令!」
[第8頁的精選語句]
「自願工作者傾盡全力從事建築工作。他們堅信法庭必定會作出公正的判決,使大會堂得以完成。」
[第10頁的精選語句]
「七位不同的法官作了九個不同的判決去維護少份數子的權利,由此表明他們對公平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