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二十九樓往外看
在紐約市聯合國總部的29樓,你一踏出電梯,就看見一個藍色的小牌子,指示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的位置。這其實是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總辦事處的聯絡處,總辦事處設在瑞士的日內瓦,也就是聯合國人權活動的中心。日內瓦的總辦事處以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瑪麗·魯濱遜為首,紐約的聯絡處由希臘出生的埃爾莎·斯塔馬托普洛主管。今年年初,斯塔馬托普洛太太欣然接受了《儆醒!》撰稿人的專訪,回顧過去50年來的人權活動。以下是專訪摘要。
問:您認為,促進人權的工作進展怎麼樣?
答:讓我舉出三個例子去說明工作的進展。首先,50年前,在國際會議的議程上,根本沒有什麼人權這回事。今天,人權觀念已深入民心,幾乎個個都懂得講人權。幾十年前,有些政府從不理會人權,如今也談論起人權來了。其次,現在我們有一套由眾多公約構成的國際法典,白紙黑字地向各國政府說明,它們對老百姓負有什麼義務。[見第7頁的「《國際人權法案》」一欄。]這套法典是多年心血的結晶。我們為此充滿自豪。第三個事例是,現今參加人權活動的人,比以往任何時候要多,他們能夠清楚有力地發表自己對人權問題的意見。
問:遇到什麼障礙?
答:我為聯合國的人權計劃工作了17年,我當然知道我們遇到重重挫折。最難衝破的一關是,各國政府常常把人權當做政治問題,而不是人道主義的問題看待。政府的領導層不願履行人權條約,可能覺得這樣做會影響他們的政治前途。在這些事例上,人權條約就變成了一紙空文。另一個挫折是,在前南斯拉夫和盧旺達,以及近期在阿爾及利亞,人民的權利被踐踏無遺,聯合國卻束手無策。在這些地方發生的大屠殺,聯合國竟然阻止不了,真失敗。保障人權的措施已萬事俱備,但要有人肯落實執行才能發揮作用。誰來把這些措施付諸實行呢?有些國家本可多做一點來保障人權;不過,領導階層卻認為,既然國家利益不受威脅,他們就沒有必要出面制止侵犯人權的行為了。
問:您預見前頭將有什麼事發生?
答:依我看,為全人類爭取人權方面,這條路固然險阻重重,但也有令人鼓舞的一面。由於經濟發展趨向全球化,大企業紛紛轉移陣地,在工資較低的地區設廠投產。我擔心這個趨勢會對人權活動造成威脅。今天,有必要的話,我們可以把侵犯人權的罪行歸咎於各國政府,也可以向政府機關施加壓力。不過,各國簽訂多邊貿易協議後,政府機關再也不能自作主張了,反而受制於國際大財團。這樣,我們又可以向誰追究侵犯人權的責任呢?既然這些財團不受我們控制,像聯合國一類的政府間組織所起的監管作用就減弱了。就人權而論,這個趨勢是不祥之兆。當務之急就是設法鼓勵私營企業也要重視人權。
問:令人鼓舞的一面又是什麼?
答:在全球推廣人權教育。我的意思是,我們應該通過教育去提高民眾對人權的認識。不用說,這是個非常艱巨的任務,因為要把人的心態改變過來。由於這個緣故,聯合國早在十年前就開展了公眾宣傳活動,向各地的人民灌輸人權知識,也教育各國政府認識自己的責任。此外,聯合國也把1995年到2004年定為「人權教育十年」。但願教育能夠改變人民的思想和心態。乍聽起來,這幾乎就像宣講福音一樣,但我全力支持推行人權教育。我希望在下個世紀,人權教育會普及全球,整個世界都採納這套意識形態。
[第7頁的附欄]
《國際人權法案》
除了《世界人權宣言》外,還有《國際人權法案》。兩者有什麼關係呢?
如果你把《國際人權法案》比作一本書,全書共有5章,《世界人權宣言》就是第一章。第二章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三章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四章和第五章分別載有一份《任意議定書》。
大眾認為《世界人權宣言》具有道德價值,因為這份文件定明各國政府該盡什麼責任,但另外四份文件也具有法律約束力,它們申述各國政府必須履行的義務。雖然起草工作早在1949年就開始了,上述文件卻要經過幾十年才能一一生效。今天,這四份文件,連同《世界人權宣言》,構成了《國際人權法案》。
除了《國際人權法案》外,聯合國還通過了八十多條人權條約。一個人權專家評論:「認為《國際人權法案》所載的人權條約比別的條約更重要是錯誤的想法。例如,1990年的《兒童權利公約》並沒有納入《國際人權法案》,這份聯合國文件卻得到最多國家通過、採納,影響遍及全世界。『國際人權法案』這個名稱主要是為了宣傳目的而制訂的,不是一套正式的國際法典。但你無疑會同意,這個片語的確琅琅上口。」a
[腳注]
a 撰文期間,有191個國家(其中183個是聯合國的成員國,另有8個非成員國)簽訂了《兒童權利公約》。只有兩個國家沒有這樣做,就是索馬里和美國。
[第6頁的圖片]
埃爾莎·斯塔馬托普洛
[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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