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利難道沒有義務?
1998年12月,正是世界人權宣言訂立的50周年。宣言的序言是:「在人類家庭裡,人人與生俱來都有其尊嚴,都是平等的,都享有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世界要有自由、公正與和平,就必須承認這個事實。」不過,有24位代表各大洲的前總統和首相最近一致建議,聯合國應當在世界人權宣言以外,加上世界人類義務宣言。為什麼他們覺得有必要這樣做呢?
歐洲人權委員會的成員讓-克勞德·蘇瓦耶博士說:「權利與義務是息息相關的。可悲的是,經過半個世紀之後,這件事已經被人忘記得一乾二淨,而且變得不合時宜。許多人只顧爭取權利,卻沒有想過要履行義務。」玩忽職守的態度是人人有目共睹的。巴黎的《國際先驅論壇報》說:「尤其在年輕人當中,他們明顯渴望有一套統一的法則,一套人人公認的道德規範,去應付和抑制世界現今大為流行的精神,例如貪得無厭、自私自利和我行我素等。……既然有越來越多人正為設立一套世界性的道德規範而爭辯不休,這其實表明社會在這方面的確有所欠缺。」由於這緣故,許多政治家、神學家、哲學家共同草擬了一套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稱之為「世界道德規範方案」,以求彌補這方面的不足,並且制定什麼是人人都要履行的義務。可是,他們在這方面卻面對若干障礙。
要決定人該有什麼權利可能不大困難,但要界定什麼是人所公認的義務就不容易了。其實,在草擬中的義務宣言裡,有些標準約於二千年前已包含在耶穌的金規裡。這條金規不但不會過時,而且對人人都適用,耶穌說:「所以,在一切事上,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得怎樣待人。」——馬太福音7:12。
聖經原則往往跟保障人權律法背後的精神是一致的,但這些原則卻同時強調個人的義務。門徒雅各說:「要是人知道怎樣做對的事,卻不去做,這就是他的罪了。」(雅各書4:17)耶穌盡心盡力,造益別人;同樣,真正的基督徒也會盡力善待同胞。他們不會只顧行使個人的權利,他們也意識到,有權利必有義務,人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向上帝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