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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從痛苦的經歷學會寬容
  • 相對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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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模範公民」被指責為「危險」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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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醒!1999年
《警》99 1/8 6-9頁

宗教自由——是禍是福?

基督教國熬過了劇烈的陣痛,宗教自由這個概念才得以誕生。在這場艱苦的鬥爭中,人們既要排除教條主義和偏見,也要抵抗不容異己的行為。宗教衝突頻頻爆發,可說弄得屍橫遍野,血流成河。我們從這麼慘痛的歷史學到什麼教訓呢?

羅賓·萊恩·福克斯在《異教徒與基督徒》一書寫道:「在歷史上,基督徒遭受迫害絕對不是什麼新事。」早期的基督徒遭人誣告,說他們是異端教派,擾亂社會安寧。(使徒行傳16:20,21;24:5,14;28:22)有的基督徒因此吃盡苦頭,在古羅馬的角鬥場上慘遭野獸吞噬。面對著這麼殘酷的迫害,有些人懇求有關當局賦予人民宗教自由,神學家德爾圖良就是其中一個。公元212年,他寫道:「人人應當按照自己的信念信奉宗教,這是人類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

公元313年,君士坦丁頒布米蘭敕令,准許基督徒和異教徒一同享有宗教自由,基督徒在羅馬帝國所受的迫害於是告一段落。「基督教」在羅馬帝國得到法律認可,基督徒終於撥雲見日了。可是,到公元340年左右,一個自稱基督徒的作家卻號召群眾迫害異教徒。公元392年,羅馬皇帝狄奧多西一世頒布君士坦丁堡敕令,禁止異教信仰在帝國境內傳播。宗教自由剛剛萌芽,就被扼殺了。古羅馬定「基督教」為國教後,教會和國家就朋比為奸,大肆迫害異教徒。迫害的浪潮經久不息,在11至13世紀達到頂點,其間十字軍發動了多場血腥戰爭。此外,從12世紀開始,異端裁判所也極盡殘暴之能事。在那些黑暗的歲月,誰敢質疑國教的正統觀念,誰敢冒犯教會對教義所持的至高解釋權,誰就給加上異端分子的臭名,像行巫者般被人搜捕。這些行動背後的真正動機是什麼呢?

有些官員為宗教不容異己的暴行辯解,聲稱全民信仰一致可以為國家打下牢固的基礎,又說宗教分歧有擾亂治安的危險。1602年,英格蘭女王伊麗莎白的一個大臣斷言:「國家一旦同時認可兩個宗教,社會從此永無寧日。」說實在的,下令禁止異教徒的活動既省事又方便,用不著花費工夫去查明,他們是否真的對國家或國教構成威脅。《天主教百科全書》評論:「不管是世俗的當權者還是教會的領導層,大家都不清楚,誰是危險的異端分子,誰是沒有危險的。」可是,這種情勢不久就改變了。

從痛苦的經歷學會寬容

基督新教的改革運動勢不可擋,在歐洲掀起了動亂,同時也引發了巨變。基督新教所發起的宗教改革運動擴展神速,歐洲到處出現宗教分歧,信仰自由這個概念成了大眾議論的焦點。就以著名的宗教改革運動領袖馬丁·路德為例。1521年,他為自己的主張辯護,說:「我的良心受制於神的聖言。」宗教分歧也成了三十年戰爭(1618年-1648年)的導火線,在這段時期,歐洲戰火紛飛,生靈塗炭。

面對連年戰禍,許多人都醒覺到,戰爭實在為患無窮。為了使歐洲回復和平的局面,各國政府頒布了一連串的敕令,例如法國的南特敕令(1598年),但到頭來歐洲還是四分五裂。現代的寬容觀念就是從這些敕令逐步演變而來的。「寬容」一詞起初帶有負面的含義。1530年,著名的人文主義者伊拉斯謨寫道:「假如在某些情況下,我們要是任憑異端教派自由發展,……我們就是縱容惡事,甚至可說是縱容大惡;不過,這樣的罪始終不及作戰殺人那麼罪大惡極。」考慮到「寬容」所含的負面意義,有些人索性避而不談,情願採用「宗教自由」這個片語,就像法國人保羅·德富瓦在1561年所做的一樣。

隨著時間過去,寬容的負面含義漸漸消失了,世人反而認為寬容有助於保障自由。在世人的心目中,寬容再也不是懦弱的表現,而是自由的保證。世人開始提倡信仰多樣化,又講求持異議的權利。現代社會越來越重視這樣的基本權利,狂熱主義分子終於失勢了。

到18世紀末葉,寬容跟自由、平等拉上了關係。這種關係是通過不同的法案和宣言表達出來的,例如法國的著名《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1789年)和美國的《人權法案》(1791年)。這些文件有助於拓寬世人的思想,從19世紀開始,寬容和自由不再被視為禍害了,而是美好的福分。

相對的自由

自由固然可貴,它的價值卻是相對的。國家常以保障大眾的自由為藉口,立法限制個別分子的自由。在歐洲多個國家,以下的問題正引發爭論,通通跟自由有關:政府所制定的法律,對私人生活應當發揮多少作用?法律的效力有多大?對自由又有什麼影響?

有關公眾和私人自由的爭論成了傳媒報導的焦點。有些宗教團體被指控對屬下教徒實行洗腦、勒索錢財、淫辱兒童和其他嚴重的罪行。這些指控往往是毫無根據的。新聞界大肆渲染有關非主流宗教的報導。像「激進教派」或「異端教派」一類的誹謗性稱號現已成為日常的用語。輿論有時也受傳媒操縱,在這種輿論壓力下,某些地方的政府竟然把所謂的危險教派名單開列出來。

法國一直為本國的寬容傳統和政教分離感到驕傲。這個國家自奉為「自由、平等、博愛」之邦,並引以自豪。可是,《宗教和信仰自由的全球報告》卻指出,該國政府有意「在各學校推行教育運動,勸說學生排斥新興的宗教」。許多人認為,這樣的行動危害宗教自由。怎會這樣呢?

危害宗教自由

除非國家一律平等對待奉公守法的宗教團體,否則人民難望享有真正的宗教自由。國家要是隨心所欲,任意斷定某個宗教團體不是認可的宗教,拒絕賦予他們認可宗教所享有的權利,宗教自由就名存實亡了。1997年,《時代》雜誌評論:「國家一旦妄稱有權頒發許可證明書給個別的宗教,就像頒發執照給駕駛員一樣,宗教自由這個神聖觀念就不過是徒有虛名罷了。」法國一個上訴法院宣稱,這樣做「只會導致極權主義,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的」。

此外,傳媒要是受某個團體所操縱,人民的基本自由就難免遭受威脅。令人遺憾的是,在多個國家,這個現象正日趨普遍。舉例說,為了給純正的宗教下定義,反激進教派的團體竟然自命為檢察官、法官和陪審團,他們利用傳媒去影響輿論,硬要大眾接受他們的偏見。可是,正如法國《世界報》評論,這些團體的處事作風,有時簡直就像「他們口口聲聲說要消除的宗派主義一樣,長此下去,恐怕他們會掀起『迫害』浪潮」。上述報章提出以下的問題:「社會貿然給非主流宗教……加上污名,不就是侵犯人民的基本自由嗎?」《宗教心理學雜誌》(Zeitschrift für Religionspsychologie)引述馬丁·克里勒的話,說:「迫害非主流教派的行為,比大部分的『所謂異端教派和怪誕不經的團體』更惹人關注。簡單說來,守法良民怎麼也不該遭受滋擾。人人理當享有宗教和思想的自由,這些自由應該保存不變,德國的情況也無例外。」請看看以下的事例。

「模範公民」被指責為「危險」人物

西班牙的《阿貝賽報》有廣大的讀者。該報引述天主教當局的意見,說某個宗教團體是「所有教派當中最危險的」。到底是哪一個呢?答案可能叫你感到意外,《阿貝賽報》所指的原來是耶和華見證人。該報對見證人所提出的控告是公正無私、不偏不倚的嗎?請留意以下的評論:

「見證人教人忠實納稅,不參與軍事或備戰活動,也不偷竊。總的說來,他們教人跟從的生活方式,其他人要是照樣做的話,人人就可以和睦共處,安居樂業了。」——塞爾焦·阿爾貝薩諾,《天才》(Talento),1996年11-12月刊。

「雖然不時有針對[耶和華見證人]的蜚語流言散播開來,但依我看,他們對國家安全絲毫沒有威脅。他們是喜愛和平的公民,按良心辦事,又尊重權威。」——比利時議會副議長。

「耶和華見證人是聯邦共和國內最老實的一群人,這是有目共睹的。」——德國《辛德爾芬根時報》。

「你可以把[耶和華見證人]視為模範公民。他們忠實納稅,護理病人,還致力掃除文盲。」——美國《舊金山考察家報》。

「比起其他教派的成員,耶和華見證人的夫婦更能保持牢固的婚姻關係。」——《美國人種學家》。

「在非洲各國,耶和華見證人都是誠實正派、勤奮工作的公民。」——牛津大學的布賴恩·威爾遜博士。

「數十年來,這個宗教的信徒為促進信仰自由作出了很大的貢獻。」——納特·亨托夫,《言論自由——我有,你沒有》。

「他們鍥而不舍地維護本國的民主制度所保障的神聖權利,為此作出了明確的貢獻。」——布雷登教授,《這些人也相信》。

以上的引文表明,不管在什麼地方,耶和華見證人都是公認的模範公民。他們致力推廣免費的聖經教育,幫助家庭成員增進彼此的關係,這是人所共知的。多虧他們開辦識字班,盈千累萬的人才得以學會閱讀和書寫。過去幾十年來,他們的善行造益了許許多多的人,特別是非洲的人民。

客觀態度很重要

在當今社會,無恥之徒到處出沒,伺機侵害無辜。考慮到這件事實,人要是聽到有關某個宗教的不利傳聞,就務要保持警覺。有些新聞工作者從沒有查明真相,一味憑其他教會的片面之詞,或反教派組織所發放的材料來大做文章。老實說,上這些教會的人已不斷減少,反教派組織的分析是否客觀也很成問題。既是這樣,新聞工作者所作的報導又有多客觀呢?他們的報導有助於促進宗教自由嗎?舉例說,上文提到一份報章把耶和華見證人定為「所有教派當中最危險的」,該報承認這個定義是「[天主]教會的權威」所提供的。此外,法國一份雜誌也注意到,以揭露某某教派為名的文章,大都是反教派組織撰寫的。在你聽來,他們像是不偏不倚地搜集客觀資料嗎?

國際法庭和關注人權的國際組織,例如聯合國等,都異口同聲地說:「宗教和教派之間的區別太彆扭了,簡直叫人難以接受。」既是這樣,為什麼有些人仍然堅持使用「教派」這個貶義詞呢?這進一步表明,宗教自由正面臨威脅。那麼,世人又可以怎樣確保,這樣的基本自由不受侵犯呢?

[第8頁的附欄或圖片]

在16世紀的歐洲捍衛宗教自由的人士

在16世紀,宗教衝突使歐洲變成血海屍山,人民要求宗教自由的呼聲不絕於耳。這些訴求對宗教自由這個議題仍然深具意義。

塞巴斯蒂安·沙泰隆(1515年-1563年):「何謂異端分子?但凡跟我們意見不一的,我們就稱他們為異端分子。除此之外,我找不到什麼分別。……在這個城區,你也許被人視為真正的信徒,但在別的城區,你就可能被人當做異端分子看待了。」沙泰隆是法國著名的聖經譯者,他積極維護信仰自由。在宗教自由的爭論上,他提到一個關鍵因素:誰來決定誰是異端分子?

迪爾克·福爾克特松·科恩赫特(1522年-1590年):「我們讀到,昔日……在耶路撒冷有基督本人,後來在歐洲也有不少殉道者,……用他們的真理之言去擾亂[社會安寧]。……『擾亂』一詞的意思有必要按照清晰、正確的定義去解釋。」科恩赫特認為,宗教分歧決不可跟擾亂治安相提並論。他問道:「一絲不苟地遵守法律的公民果真對社會治安構成威脅嗎?」

皮埃爾·德貝萊瓦(1540年-1611年):「認為國家寬容各種宗教信仰,只會引起騷亂,滋長不滿情緒,是愚昧的想法。」德貝萊瓦是法國的律師,在宗教戰爭時期(1562年-1598年)曾撰文論證,除非政府向宗教勢力低頭哈腰,國家的安寧秩序不是建立在宗教劃一的基礎上的。

托馬斯·赫爾韋斯(約1550年-約1616年):「[國王]陛下的臣民要是忠實守法的話,陛下就沒有什麼可再要求了。」赫爾韋斯是英國浸信會的一個創始人。他發表文章贊成教會同政府徹底分離,又籲請國王給予所有教派宗教自由,安心治理百姓,務求國富民強就好了。他的著作喚起了大眾對以下問題的注意:國家對人民的靈性生活應該操有多大的控制權?

無名作家(1564年):「假如國家只許個別的人不信從自己不喜歡的宗教,但又不許他信奉自己認同的宗教,這樣做其實不足以促進信仰自由。」

[圖片]

德爾圖良

沙泰隆

德貝萊瓦

[鳴謝]

All photos: © Cliché Bibliothèque Nationale de France, Pa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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