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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年9月15日的《守望台》雜誌指出,基督徒在受浸時被任命為上帝的傳道員。這對於我們認為誰有資格主持婚禮一事的看法有什麼影響?
在美國的各州中,政府規定主持婚禮的人所需具備的條件可能各有不同。在有些州、市或社區中,只有在當地政府經過正式登記的傳道員才有資格主持婚禮。因此,我們必須探知當地的法律對於主持婚禮一事有什麼規定,然後按之行事。請不要寫信向社方索取這樣的資料,因為社方並沒有關於美國各州、市或社區不同規定的資料。
因為基督徒的婚姻是由男女雙方在耶和華面前所作的一項十分嚴肅和具有約束性的承擔,婚禮應當由一個具備適當資格和受到任命的傳道員去主持;他會作婚禮演講和主持婚禮。因此,最好由小組的長老,在小組裡有良好聲譽的人,照料這項責任以求一切均按照適當的程序進行。
關於與婚禮演講、儀式和社方認可的婚誓有關的資料,你可以從以下的書刊獲得:中《守》1969年3月15日,562至567頁;1974年11月1日,666至668頁,1977年9月15日556至568頁及中《儆》1975年6月8日3至6頁。
使用聚會所舉行婚禮的安排應當受當地小組的長老團所批准。聖經的訓示是,基督徒只應與『主內的人』結婚。(林前7:39)主持婚禮的人不應當為並非雙方均是信徒的人主持婚禮,這樣的婚禮也不應當在王國聚會所內舉行。若在這方面有十分不尋常的情況,最好先向社方查詢。